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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不诚信’引热议”系列报道
根治制假售假 守规则与讲诚信不可偏废
作者:任震宇


    ■本报记者 任震宇
  不可否认的是,“诚信”属于道德范畴,而对于治理市场、净化市场而言,守法律、讲规则更加重要。
买假索赔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仁玉
  现代法治理论强调效果正当性和手段正当性的统一。知假买假行为虽是法律上的自力救济方式,但违反了诚实信用这一民法中的“帝王规则”,不具有道德含金量,不符合法律与道德相一致的法理要求。
  现代法律对自力救济方式进行限制的原因,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以恶抑恶”救济方式的蔓延;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单个消费者势单力薄无力与经营者对抗。所以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由个体对抗转化为制度对抗,大力发展公力救济显得紧迫而又必要。如果保护和鼓励知假买假,无例外地允许知假买假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则,必将导致公权与私权的错位,会激发部分消费者的“讹诈”心理,导致部分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会形成以打假的名义破坏法治的弊端,加剧社会“以恶抑恶”,进而破坏和谐的营商环境,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指望知假买假的群众运动方式遏制制假售假,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理念。
★应高标准要求经营者而非消费者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 何山
  围绕知假买假是否不诚信的讨论已经有很多年,但这类讨论实际上都忽视了一个问题,即知假买假不诚信其实是在用更严苛的标准来要求消费者,而不是经营者。
  诚信是一个道德概念,不诚信违反的是道德而不是法律。也就是说,即使认定知假买假不诚信,它也是一个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但是知假买假的前提是有经营者在制假售假,有经营者在实施欺诈。制假售假和欺诈则不是道德问题,是被法律所禁止的,是法律问题。
  显然,知假买假是否诚信的讨论,其实是在用两个不同的评价体系来评价经营者和消费者:在评价经营者时,用的是法律体系;而评价消费者时,用的是道德体系。但我们都知道,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是最基本的道德。作为道德评价本身,其依据的道德标准高于法律。也就是说,认为“知假买假不诚信”,实际上是在用最基本的道德标准(法律)评价经营者,同时用更高的道德标准评价消费者。
  这显然是不对的,因为只有在经营者制假售假的前提下,才会有知假买假的行为,制假售假是因,知假买假是果,而且相对消费者而言,经营者还拥有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地位,以及组织、财力等诸多优势,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也应该得到更严格、更高标准的约束,而不是反过来,用更高的标准去约束消费者。
  更何况,知假买假真的就不诚信、不道德吗?并非如此。知假买假的行为已经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支持,符合法律要求。按照“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观点,知假买假也是符合道德要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之所以设立惩罚性赔偿条款,就是要鼓励群众参与打假。而知假买假行为,其目的是让整个消费市场更加诚信,所以知假买假者不是诚信的破坏者。恰恰相反,不诚信的不是知假买假的人,而是在市场上制假售假、欺诈消费者的经营者。
  知假买假这种行为,应该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制发展的阶段性产物,也许随着市场自我净化机制和监管机制的完善,它最终会消失。但在此过程中,应该更多的用法律去约束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内的市场主体的行为,而不是对消费者片面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
★若天下无假又何惧知假买假
消费者 张晓红
  知假买假不诚信本身是个伪命题,因为知假买假并不违反诚信道德原则。没有制假售假,何来知假买假?倘若“天下无假”,又何惧知假买假?对于知假买假,某些不良商家当然是反对的,但普通消费者是支持的。若知假买假不诚信这一理念成立,将不利于打击假冒伪劣、净化市场。
  消费产品品牌知名度不高、品质不佳一直是国产品牌的软肋,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以及由此衍生出的知假买假的打假行为,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诚信意识,也有助于建立健全整个社会的商务诚信体系。
  今年5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建立“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严打假冒伪劣,防止劣币驱逐良币。自2015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提出“完善和强化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今年两会李克强总理首次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后,中央高层又一次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且在赔偿之前加了“巨额”二字。
  知假买假也许主观上有逐利动机,但客观上是正义行为。《消法》的立法原意就是要通过惩罚性赔偿利益机制,鼓励广大消费者知假买假、购假索赔来打击假冒伪劣,以达到社会共治的局面。真正违反诚信道德原则的是制假售假者。制假售假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售假冒伪劣的若受不到惩罚,最后把正品给搞垮了,是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不利经济社会健康良性发展。
★知假买假的打假效果是显见的
2015年度最美消费维权人物提名获得者 刘殿林
  知假买假是一种群众参与市场治理、协同共治的良好方式,我的亲身经历证明,它不仅不违反诚信道德,反而能成为协助政府机关打击假冒伪劣、治理市场的好助手。
  早在几年前,我和我的团队就通过调查发现,冒着黑烟驰骋,声称达到国四排放标准的柴油轻卡汽车,有相当一部分装配了假冒套牌发动机,造假范围涉及柴油轻卡汽车全行业。我们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在掌握充足的证据后,向当地工商行政执法部门现场实名举报,并配合工商行政执法部门现场查处。
  在海南,海口市工商局现场查扣装配假冒套牌发动机的伪劣汽车40辆;在吉林,长春市工商局现场查扣装配假冒套牌发动机的伪劣汽车62辆;在河北,保定市工商局现场查扣装配假冒套牌发动机的伪劣汽车19辆;在河南,开封市工商局现场查扣装配假冒套牌发动机的伪劣汽车13辆;还有福州、山东临沂、河北廊坊等地,都查处了这种假冒汽车。8地工商部门对9个汽车品牌作出了1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累计罚没款3050371.50元,没收伪劣汽车52辆,销毁拆解17辆,责令召回68辆。在工商行政执法部门的打击下,整个中国柴油轻卡汽车全行业整体的造假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在实名举报、行政打击的同时,我们还代理购买到伪劣汽车消费者依据《消法》对伪劣汽车实施退一赔三的索赔诉讼,获得三倍赔偿的金额总计5847130元。可见,知假买假不仅不违反诚信原则,还能帮助行政部门治理市场,打击假冒伪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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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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