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不诚信”引热议系列报道结束语
■高秀东
近一个月来,有关知假买假的话题再次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事实上,自从21年前《中国消费者报》最先最深入最系统报道王海现象以来,有关知假买假的争议就一直存在。真理总是越辩越明。我们欣喜地看到,在社会共治消费环境、齐抓共管消费维权的大背景下,通过理念的创新、法律的完善、实践的磨砺以及不同观点的激烈交锋,有关知假买假,我们达成的共识已经越来越多。
首先,我们对知假买假所处的社会环境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无论你对知假买假是否支持,都必须承认,没有制假售假就没有知假买假。坑人害人的是制假售假者,而不是知假买假者。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当下社会最尖锐的矛盾之一就是经营者制假售假坑蒙拐骗的屡禁不绝与消费者对安全有序公平正义消费环境的殷切期盼之间,依然存在强烈的反差。
其次,我们对知假买假者手中的法律武器和政策法宝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应当说,知假买假索赔作为消费者参与社会共治的一种有效方式,一开始就被置于法治的框架之内。惩罚性赔偿制度首先进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又被植入其他相关法律,再加上有关司法解释、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等配套或者解释性的规定纷纷出台,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已经日趋完备。特别是今年以来,政府最高层不断释放“建立商品质量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信号。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惩罚性赔偿的幅度和适用范围定会有大的飞跃和突破。
第三,我们对知假买假的社会效果有了更加到位的认识。21年来,买假索赔者作为践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消费者主力军,其作用和贡献可圈可点。他们运用举报、投诉、起诉、曝光等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对制假售假者展开了持续不断的打击。正是因为这个群体的不断“折腾”,一些制假售假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所收敛,更多的消费者因此而受益。而更为重要的是,由于这个群体的不断“折腾”,消费者权益和保护成为一个经久不衰历久弥新的焦点话题,全社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也因此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第四,我们对知假买假的定性有了更加理性的认识。在新修订的 《消法》中,基于社会各方对知假买假行为争议较大,未就“消费者定义”相关条款作出明确修改,其立法本意是留出空间,鼓励司法和执法实践中针对不同个案进行探索。从这个意义上讲,实践中不论支持还是限制知假买假行为均不违背《消法》立法本意。就算从长远看,知假买假不是一种值得提倡的“善”,但至少不应是一种人人喊打的“恶”。因为,我们面临的真正的恶是制假售假。让经营者遵守法律不作恶,比让消费者恪守道德不买假更紧迫更重要,也更让社会公众有获得感。
第五,我们对知假买假的局限性有了更加客观的认识。知假买假索赔虽然对制假售假者有一定的威慑力,而且这个群体长期以来被冠以“职业打假人”的称号,但消费者个人买假索赔从来不是也不应当是打假治劣的主力军。囿于人、财、物条件的限制,消费者个人买假索赔瞄准的假冒伪劣大多仅限于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非法添加等通过感官就可以判定存在问题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于通过严格的抽查比试、常规巡视、突击检查或内部人的举报反映等手段才能发现的比较隐秘的假冒伪劣,消费者个人一般无能为力。也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对公权力的打假治劣寄予了更高的期望。
第六,我们对知假买假者有了更多更高的期待。目下,买假索赔无可厚非,对打假治劣、提升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具有一定的作用。如果买假索赔者能进一步规范自身的行为,有更多的社会担当,将自己的买假索赔行为严格限定在法治框架之内,不用非法手段制造惩罚性索赔的机会,不用涉嫌违法的手段主张权利,不以获得赔偿补偿做交换放任假冒伪劣侵害他人,在借助行政和司法资源充分行使自身合法权利谋求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时,为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更广泛更有力的作用提供更好的条件,知假买假索赔将会赢得社会更多的掌声。
本组系列报道到此结束,但有关知假买假索赔话题的探讨和交流并没有结束。欢迎各界人士继续关注这一话题,并踊跃提供精彩观点和相关案例。我们相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年代,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社会共治的各方参与者,一定能在法治的框架内进一步找准自身定位,明晰自身职责,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