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文新
重庆恒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阳地产公司)销售楼盘时宣称“赠送7平方米会客厅”,实际上赠送的是消防电梯前室。重庆市工商局沙坪坝区分局认定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对其开出20万元的行政处罚。恒阳地产公司不服,将沙坪坝区工商分局诉至法院。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处恒阳地产公司败诉。
■业主举报
恒阳地产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3号投资开发了“旭阳台北城”房地产项目。
2012年3月21日,恒阳地产公司与重庆知语堂广告有限公司、重庆你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重庆同进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等签订了广告代理合同,制作了“旭阳台北城”楼盘的广告宣传DM单,并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宣传,宣传内容包括“赠送7平方米会客厅”“阳台半赠送”和“凸窗全赠送”。部分业主购买后,认为恒阳地产公司广告涉嫌虚假宣传,向工商部门举报。
■工商处罚
2014年1月,沙坪坝区工商分局根据业主举报,对恒阳地产公司立案调查,在“旭阳台北城”销售部查获上述宣传资料。同年4月23日,沙坪坝区工商分局向恒阳地产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将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告知了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恒阳地产公司并未要求听证,支付了20万元罚金。
同年4月29日,沙坪坝区工商分局对恒阳地产公司做出沙工商公处字(2014)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4月30日向恒阳地产公司送达并出具了收取罚款20万元的凭证。
同年6月27日,恒阳地产公司向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于7月30日做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沙坪坝区工商分局做出的处罚决定。恒阳地产公司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沙坪坝区工商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争议焦点
焦点之一:恒阳地产公司的宣传单上“赠送7平方米会客厅”“阳台半赠送”和“凸窗全赠送”的内容,是否属于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宣传。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赠送7平方米会客厅”实际是指约7平方米的消防电梯前室面积。该消防电梯前室的面积作为公用设施已计入公摊面积,属于业主共有,恒阳地产公司无权进行处分。《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恒阳地产公司将消防电梯前室作为会客厅交由购房者使用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对商品房的用途做虚假宣传的行为。
另外,《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规定,阳台只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飘窗不计入面积之内。恒阳地产公司宣传“阳台半赠送”和“凸窗全赠送”,使购房者误以为能够免费获得更多的房屋面积,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虽然恒阳地产公司出示了“温馨提示”“签约笔录”,证明已向购房者做出释明,但其宣传行为是针对公众进行宣传,其向个别购房者做出释明的行为并不能否定其宣传行为的违法性。故沙坪坝区工商分局认为恒阳地产公司的行为属于《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一款规定的情形,并无不当。
焦点之二:沙坪坝区工商分局处罚程序是否违法。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沙坪坝区工商分局在立案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在进行处罚前向恒阳地产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恒阳地产公司放弃而未进行听证,沙坪坝区工商分局的处罚程序合法。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认为,沙坪坝区工商分局依据其法定职权对恒阳地产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因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一审驳回恒阳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恒阳地产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