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关于处理施耐德电气侵权企业名称案件的实践探索
作者:赖丽英


    ■赖丽英
  去年6月,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电气公司)对50家在深圳地区注册、企业名称中含有“施耐德”字样且与施耐德电气公司经营范围相同或类似的侵权企业向深圳市企业注册局递交了投诉函,请求深圳市企业注册局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处理。申请人提供了大量证据材料,包括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及各类使用证据,以证明注册商标“施耐德”以及施耐德电气公司的知名度。
  深圳市企业注册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函后,及时查证了50个被申请人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情况,依法启动企业名称争议调查处理程序,通报被吊销或者注销的侵权企业;对于无法联系的企业,依法载入经营异常名录;通知被申请人依法答辩、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对部分被申请人启动责令改正程序;对“施耐德”字号采取保护措施。
造成“傍名牌”的原因
  商标和企业名称分别立法和管理的法律制度造成商标的核准注册与企业名称的登记备案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容易产生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利冲突。
  首先,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知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注册为公司字号,各地登记机关对于将驰名、著名商标或知名企业字号列为保护字号的标准也不统一。
  其次,《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无论《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企业名称侵权的落脚点都在是否误导公众、造成实际侵权的后果,而非在名称核准时不予登记。
  因此,这一法律制度设计客观上使“傍名牌”的投机分子有机可乘。
清理存量和制止增量
  深圳市企业注册局在处理“施耐德”字样侵权企业名称过程中,充分考虑被申请人使用“施耐德”或与“施耐德”商标近似的企业名称字号时是否具有攀附“施耐德”商标商誉的恶意,是否造成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过查证分析,我们认为“施耐德”商标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已积累了良好的商誉,达到驰名商标状态,而被投诉人在相同或相关领域使用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可能导致市场混淆,因此深圳市企业注册局从清理存量和制止增量两方面来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清理存量方面,第一,调查核实被投诉人的注册登记情况,清理出7家已被吊销或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第二,对剩余43家被申请人送达书面通知,告知名称争议情况,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第三,对12家通过经营地址无法联系的企业移交监管部门,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启动调查程序,并最终移入经营异常名录。第四,为警示上述违规企业,在系统内对12家企业加注特殊标注,暂时限制其办理除名称变更以外的其他登记事项,督促其主动接受名称争议调查处理程序。第五,对于已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的企业,综合当事双方的证据材料做出处理意见,对认为已构成侵权的运用调解、行政等方式处理。经调解,已有7家企业主动更名;另有1家企业,由登记机关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已整改完毕。第六,对于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2家企业,正在制发听证告知书,拟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强制纠正,将该企业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并记载于商事登记簿,以注册号(或营业执照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代企业名称。
  在制止增量方面,根据施耐德电气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深圳市企业注册局认定“施耐德”已达到驰名商标状态,认定施耐德电气公司为知名企业,符合深圳市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规则中的限制性条件。将“施耐德”商标纳入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的驰著名商标库予以保护,要求取得商标所有人授权方可申报。
结合修法严打“傍名牌”
  建议结合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契机,将把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知名企业字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加大对企业名称“傍名牌”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建议企业树立品牌保护意识,重视商标在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善于利用法律手段规范自身行为,保护自身权利。
  深圳市企业注册局正在开展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除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名称外,企业可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在目前的试点探索阶段,深圳市企业注册局将驰名商标纳入限制类保护清单,企业可提供驰名商标认定文件申请纳入限制类保护清单,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同时深圳市企业注册局正在探索成立第三方名称争议评审机构,负责独立公正、便捷高效地处理名称争议;完善名称强制纠正程序,对经商事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或依据第三方名称争议评审机构裁决、仲裁裁决、法院判决、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纠正的名称,如企业拒不改正,采取责令改正、听证告知、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代企业名称的强制纠正程序,建立起打击“傍名牌”行为的长效机制。
  在加强监管的同时,深圳市企业注册局正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引导投资者充分认识自主申报名称需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提高投资者的诚信意识,认识到“自主申报”亦不可“任性而为”。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企业创新的原动力。深圳市企业注册局严查“施耐德”侵权企业案件,加大对商标所有权人权利的保护力度,可以说为保护企业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
  商标或企业名称均是企业商誉的载体,保护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的本质也是对其所承载商誉的保护。对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保护得越彻底,企业的商誉价值就会越高,竞争力就会增强,社会生产力也会随之发展;反之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保护不力,企业的商誉价值就会受到冲击,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性就会下降,从而影响国家的经济建设发展。因此,深圳市企业注册局高度重视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保护工作。正在探索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结合了企业名称申报的原则性和灵活性,通过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知名商标、商号的保护力度,完善名称强制纠正程序,为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提供了可行路径,较好地遏制了“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者系深圳市企业注册局名称管理科科长)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03 版:要闻·综合】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关于处理施耐德电气侵权企业名称案件的实践探索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