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余知都
5月31日,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联合衡阳市消费者委员会在长沙召开“湖南首例汽车‘退一赔三’消费维权案新闻通报会”。该案除了“退一赔三”这一热门话题外,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的一些争议焦点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整理。
案由
新车有油漆修补痕迹
2015年2月13日,常宁市消费者廖运国与常宁市动力快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快车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以13.19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长安福特新福克斯轿车。动力快车公司与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在衡阳市的唯一授权经销商衡阳市天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禧公司),联系提车事宜。因天禧公司没有廖运国所要车辆款型,遂于2月14日从另一地区经销商邵阳市宝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2月15日,动力快车公司到天禧公司提车,提车表显示“代理商:动力快车,二级提车价:12.89万元,客户:廖运国”。天禧公司为廖运国开具了一张价税合计为12.89万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次日,动力快车公司将车交付给廖运国,廖运国在新车交车确认单上签字。3月中旬,廖运国为新车办理了上牌及保险等手续。
同年4月19日,廖运国到当地一家汽车美容中心进行车辆清洗护理,被告知该车前保险杠有二次油漆修补的痕迹。廖运国立即向动力快车公司反映。动力快车公司负责人前来察看后予以认可。廖运国投诉到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消委会几次调解未果。
同年5月21日,在常宁市消委会的支持下,廖运国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动力快车公司起诉至法院。廖运国认为,自己与动力快车公司约定购买的是全新车辆,而对方交付给自己的却是进行过油漆修补的维修车辆,且并未告知自己实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动力快车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令动力快车公司退还购车款13.19万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39.57万元。
同年9月6日,经动力快车公司申请,法院依法追加天禧公司为第二被告。常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天禧公司退还廖运国购车款13.19万元,并以三倍购车款39.57万元赔偿廖运国损失。
天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17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4月25日下达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焦点
◆买卖双方各是谁
庭审中,动力快车公司辩称,争议车辆系天禧公司销售,自己不是车辆销售单位,是一种代理销售行为,因此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天禧公司辩称,自己与消费者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天禧公司认为,从整个车辆销售过程来看,动力快车公司是整个销售服务的提供者,是销售合同的相对人,虽然消费者所持的购车发票是天禧公司开具,但那是因为天禧公司是衡阳地区的唯一授权经销商,所有的福特汽车在衡阳地区的销售只能以天禧公司的名义开具发票,这也是为了减轻代理商动力快车的税负而已;从购车款金额来看,消费者是按其与动力快车之间的约定支付,而不是按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支付,也从侧面证明了实施销售的行为是动力快车公司,而非天禧公司。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动力快车公司虽与消费者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但天禧公司作为该合同标的在衡阳的唯一授权经销商,从其《县级二级网点提车表》可以看出,消费者廖运国是其“客户”,动力快车公司是其“代理商”,且直接收取消费者的购车款,向消费者出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这就足以说明天禧公司是合同的实际履行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是指在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收付款双方即代表经营消费双方。因此,本案的经营者(销售者)是天禧公司,消费者是廖运国,动力快车公司的行为是一种民商事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天禧公司承担。
◆油漆修补谁举证
庭审中,对车辆前保险杆有油漆修补事实,三方均无异议。
动力快车公司辩称,动力快车将车交付消费者时,消费者签字确认车辆是完好无损的。动力快车公司从天禧公司提车回来后,次日即将车辆交付给消费者,无油漆修补时间,即便车辆有油漆修补痕迹,亦与己无关。
天禧公司辩称,因公司缺货,便向邵阳市经销商购买,前一天将车购回,次日即将车交付给动力快车,天禧公司无做油漆修补的时间和可能。动力快车公司在天禧公司提车时,也对车辆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天禧公司还辩称,消费者所购车辆有车辆合格证,消费者是初始登记权利人,其所购车是全新的合格车辆。消费者没有提举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购买的车辆在交付前做过油漆修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消法》相关规定,产品瑕疵的举证责任倒置,由生产者或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车辆合格证只能证明车辆出厂时是合格的,不能证明车辆出厂后所发生的事情和状况。新车交车确认单仅是人力肉眼所观测的限度内进行的一项检测,难免不存在疏漏。《消法》给予了一个六个月宽限期限,即只要消费者在六个月内发现新产品瑕疵的,产品生产者、经营者都要承担责任,发生争议要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被告以车辆合格证和消费者签名的新车交车确认单为据,抗辩车辆是新车、合格车辆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法院确认争议车辆油漆修补时间是在消费者购买前,且为发生刮擦或碰撞事故车辆。
◆适用“三包”规定还是《消法》
天禧公司辩称,消费者与动力快车公司是家用汽车买卖合同关系,就家用汽车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事宜应当适用特别法,即《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根据该条例规定,消费者所购车辆应不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更换、退货条件,即便消费者所称的油漆修补确实存在,也仅是一个外观瑕疵,不属于汽车产品的严重质量范围,消费者辩解车辆系二手车、事故车,是在故意混淆概念,其要求按《消法》返还购车款及支付三倍赔偿款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天禧公司在动力快车公司发出提车请求后,在其没有所提车辆款型的情况下,不从其授权的厂家要求提车,而是从其他经销商提购事故车辆,出售给消费者,且在消费者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后,不积极主动诚实协调处理,而是相互推诿,从而酿发纠纷,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结合正施行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天禧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要求适用《消法》的规定,法院予以认可。因《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远低于《消法》。消费者廖运国购车自用,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其购买行为受《消法》保护。此外,天禧公司以其没有油漆修补时间,不知情为由,不具有欺诈行为的辩解意见,是一种意图规避法律约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