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事务所受我当事人祖明华先生委托,就终止祖明华与陆允娟于2009年3月28日签订的《重大项目产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声明如下:
1.陆允娟不按照协议的约定,向祖明华先生支付约定的收益,经祖明华先生本人及委托本所律师多次同陆允娟协商,陆允娟一直采取狡辩及拖延等方式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严重损害祖明华合法权益。依据协议第七条A款的规定,祖明华决定于2016年6月2日终止《重大项目产权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收回协议中约定的技术、专利、商标、配方及其工艺设备等。
2.自声明之日起,陆允娟及其所属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协议中约定的技术、专利、商标、配方等从事相应产品的生产经营。否则,即视为侵权行为,祖明华先生将采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祖明华先生保留继续追偿其应得合法收益的权利。
特此声明!
委托人:祖明华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郭素平律师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