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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修险就是个怪胎
作者:余知都


    ■本报记者 余知都
  购买了4S店专修险,车辆出险后却以4S店维修费用过高,让消费者到外面的维修厂去维修(详见《中国消费者报》2015年12月7日2版 《4S店专修险咋不能兑现》),湖南长沙市消费者欧阳果将出尔反尔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6月14日,欧阳果收到了湖南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法院支持出险车辆到4S店维修。
专修险不兑现
  2015年2月1日,欧阳果在湖南华洋众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麓山店(以下简称华洋众广4S店)购买了一辆某品牌轿车。经在4S店设点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长沙公司)保险员推荐,欧阳果为爱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指定专修厂附加险(即4S店专修险)等多种保险,保费共计8300余元。指定专修厂附加险条款载明: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特约条款,并增加支付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费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被保险机动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即可以选择在4S店修理)。
  同年10月18日,欧阳果的投保车辆发生变速箱壳体受损事故,进入具有专修资格的华洋众广4S店进行定损维修。4S店根据车辆损失情况,提出更换变速箱的维修方案,总计费用超过6万元。人保财险长沙公司认为4S店的维修费用过高,要求将事故车辆交由广州一家企业进行维修,费用为1万余元。欧阳果认为,根据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可以选择在4S店进行维修,坚持按4S店方案更换变速箱;保险公司则坚持到外面修理厂只修不换。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15年12月1日,欧阳果将人保财险长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按华洋众广4S店提出的维修方案进行维修,费用由人保财险长沙公司承担。
  今年2月28日,华洋众广4S店按更换原厂变速箱方案完成对事故车辆的维修,欧阳果支付了修理费65821元,其中更换变速箱材料费为60924.21元。
换还是修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先后于今年1月26日和5月2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欧阳果与被告人保财险长沙公司形成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变速箱受损,符合人保财险长沙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的“碰撞”情形,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变速箱损坏的赔偿金额确定,取决于不同的修理方式,消费者欧阳果主张“更换”,依据是华洋众广4S店的维修方案,人保财险长沙公司主张“修复”,依据是湖南天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本案中,华洋众广4S店具有事故车辆的专修资格,亦系被告人保财险长沙公司推荐,同时作为汽车厂家的经销商与售后服务提供商,其提出的维修方案综合考虑了性能恢复、材料供应、原厂质保等因素,尤其是事故车辆新购不久,能否继续享受质保系车主的重大利益,相比于技术分析而出具的鉴定意见,华洋众广4S店的维修方案更具合理性与权威性,故按“更换”方案执行为宜。
  现事故车辆已经华洋众广4S店修理,实际产生维修费用65821元,依据《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相关约定,结合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被告人保财险长沙公司应予全额理赔。所发生的拖车费350元,符合《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与《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亦由被告人保财险长沙公司承担。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保财险长沙公司赔付原告欧阳果出险车辆的维修费用65821元、拖车费350元,共计66171元。
涉嫌霸王条款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日前从中国保监会湖南监管局产险处了解到,目前湖南市场上共有20余家有车险资质的产险公司推出了4S店专修险。各产险公司推出4S店专修险的原因主要是4S店的维修价格过高,保险公司无力承担,而且车辆损失险以车辆修复为原则,市场上普通修理厂已能达到修复目的,价格要比4S店便宜。
  湖南荣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袁亚云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根据保险公司4S店专修险有关条款,投保人在支付保费后,依照与保险公司的合同约定,有权选择到4S店进行维修。其次,在机动车保险中设立4S店专修险,保险公司对4S店与非4S店之间的维修价格差异、维修理念差异是有充分预估的。保险公司如认为4S店维修费用不合理,损害自身权益,可以依法维权,但不能侵犯投保人的权益,要求投保人去4S店外进行维修。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不讲诚信的合同违约行为。事实上,4S店专修险本身就是一个霸王条款,因为,除非机动车损失险保险合同已特别声明不得在4S店进行维修,否则,即便没有投保4S店专修险这一附加险,投保人也有权选择在4S店进行维修。
  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法律顾问团负责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梦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4S店与普通修理厂的价格差异确实存在,但价格差异的风险理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保险公司强制附加推出4S店专修险,是将价格差异的风险全部转嫁给了消费者,明显不公平、不合理。
  湖南省消费者委员会负责人吴卫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将保险纳入《消法》调整范畴,保险公司理应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从自身利益出发,附加推出4S店专修险,有重复收取保费之嫌。该险种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对消费者既不公平又不合理,涉嫌霸王条款。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车主按新车价格购买了车辆损失险,一旦出险,到4S店维修还是到普通修理厂维修,完全应该由消费者说了算,而不应由保险公司做选择,保险公司的做法也涉嫌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吴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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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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