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哈尔滨讯(杨宝学 记者刘传江)商场销售的盖杯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笔记本缺页不符合行业标准,日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纠纷,被告哈尔滨泰好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好商业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和销售的笔记本缺页构成欺诈,法院依法判决泰好商业公司退货并赔偿消费者1500元。
消费者孙先生诉称,今年3月22日,他去泰好商业公司购买了一件标价为29.9元,标称由广东顺达不锈钢器皿实业有限公司和广东顺达金属实业有限公司联合生产的顺达牌盖杯,产品标签标识执行标准QB/T1622.8-92,还购买了一本标价3元,标称由广州艾迈文具有限公司生产的伙精灵牌车线本,标注执行标准QB/T1438-2007。
孙先生上网查询得知,顺达牌盖杯标识上的执行标准已废止,国家于2011年12月21日实施了新的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标准GB9684-2011《不锈钢制品》;伙精灵牌车线本标识标注页数为40页,经查实际页数为38页。
孙先生称,泰好商业公司没有严格履行《产品质量法》中关于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的法定义务,将执行废止标准的产品上架公开销售;而伙精灵牌车线本标注的执行标准QB/T1438-2007《薄册》中规定,内芯要求张数,百张以上缺张少于等于两张,百张以下不应缺张,标注规格为40页的本子,实际可书写页数为38页,客观上不符合产品所标注的内容,涉嫌欺诈。
孙先生与泰好商业公司协商未果,于4月19日将该公司起诉到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泰好商业公司对顺达牌盖杯退货,并依《食品安全法》给予10倍赔偿,对伙精灵牌车线本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给予退一赔三,共计赔偿1500元。
法院认为,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标准公布后,行业标准即废止,故本案中泰好商业公司销售的顺达牌盖杯,标注适用的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涉案的顺达牌盖杯为食品接触级产品,故消费者要求赔偿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本案涉及的伙精灵牌车线本实际张数为38张,但封面标注页数为40页,不符合轻工行业标准 QB/T1438-2007《簿册》的规定,故泰好商业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日前,法院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消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泰好商业退货,并向消费者支付两种产品的赔偿金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