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既需要“自上而下”的政府监管,更需要“自下而上”的民众监督和舆论压力。
■沈峰
日前,上海食品监管首度引入“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一个人或者几个人组团,可以随时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督查、暗访,不仅可以当场要求企业整改,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向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方案,食品监管部门将在7天内及时响应,派出执法人员进行核实。(据6月14日《珠江晚报》报道)
作为当前公共行政学术界的重要理论,社会共治也可称为公共治理,是指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及私人组织或公众等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共同进行协调式管理,共同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形式。当前,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要打破多头管理体制,变分段监管为集中监管,这并不意味着职能部门以单打独斗的方式就可以实现无缝隙的食品安全监管了。要让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完善和发挥出威力,必须让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进来,形成全社会监管的合力。
其实,《食品安全法》已经规定,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都可以参与食品安全监督,这是一个很好的法律原则。具体而言,政府部门一方面要及时公开食品安全信息,让社会公众能够做到知己知彼;另一方面,要积极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建立社会监督的体制和渠道,让普通老百姓理直气壮、随时随地参与监督。
实践证明,如果说存在一个标本兼治而又成本低廉的路径,那就是放手让政府职能部门、媒体、社会组织、公民等各种监督力量去揭露问题,促使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前置,提前防范,就可以达到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的目的。
进一步看,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对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我国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众多,数量巨大,业态复杂,而且以分散经营为主要形式,加之政府人力、物力、财力有限,因而仅仅依靠政府治理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忽视公众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不仅不会带来食品安全,还会导致更大的食品危机。社会公众,尤其是消费者,是最直接、最有动力的食品安全治理力量。
总之,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既需要“自上而下”的政府监管,更需要“自下而上”的民众监督和舆论压力。因此,将公众参与引入到食品安全治理的全过程,构筑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模式,以提高食品安全治理的效率,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