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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步车充电自燃消协调解厂家担责
作者:张宝泉 李建


    ■张宝泉 本报记者 李建
  电动四轮代步车(以下简称代步车)在充电时自燃烧毁,并烧毁车棚内部分生活用品,商家认为是偶发性事故,由生产厂家承担责任,拒绝赔偿。河北省大名县消协经过调查,厘清了赔偿责任,最终厂家同意赔偿消费者一辆新车。
  今年4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北峰乡刘庄村的孔女士花费26800元在北峰乡某门店购买了一辆代步车。4月19日,孔女士像往常一样将代步车停放在车棚内充电,当晚22时许,代步车突然起火焚毁,另有车棚内的部分生活用品被烧毁。
  事故发生后,孔女士认为代步车存在质量问题,便找到商家协商解决。经销商认为出现自燃是偶发性事故,即使代步车存在质量问题也是生产厂家的责任。
  大名县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双方和代步车厂方人员到现场查看。由于着火当晚孔女士只顾救火,未及时报火警,第二天消防大队到达现场时,现场破坏严重,因此错过了最佳取证和事故责任认定的时间。
  大名县消协结合相关证人描述和消防大队的说明,向涉事双方宣传了《产品质量法》《民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并表示主要责任应由厂家和商家承担,消费者承担部分责任。经调解,厂家最终同意赔偿孔女士新的裸车 (不带电瓶)一辆,价值20500。孔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赠予大名县消协一面“为民维权 秉公执法”的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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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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