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松龄
互联网广告再也不能隐姓埋名让人雾里看花了。7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清清楚楚地为互联网广告画了像: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就是互联网广告。其中还明确规定,“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办法》对互联网广告概念的明晰界定,是对我国广告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完善,必将对规范互联网广告产业发展及维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积极而重要的影响。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互联网商业推送信息备受诟病。如,互联网搜索平台上,搜索结果显示靠前的往往是付费推广的商业信息,有的甚至是虚假违法宣传信息,而消费者往往信以为真。又如,各大论坛、贴吧里,改头换面的违法医疗广告随处可见:有“亲身经历,效果显著”的“叙述者”,有“专家医师,在线问答”的“建议者”,分不清“疾病吧”还是“广告吧”,道不明是“专家”还是“广告主”。又如,购物网站的付费靠前展示,以及信息网站的付费上首页等等,网民无从区分哪些是广告,哪些又不是。
此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未对互联网广告概念进行明确界定,相关部门难以对此类商业信息推送行为进行有力规制。《办法》对互联网广告概念和范围进行了界定,对付费搜索广告的标注做了专门规定,同时还明确了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分别应承担的责任。这些规定回应了一段时间以来广受社会关注的一些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为日趋火热的商业信息网络推送行为立出了明确的具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规矩,有利于促进互联网广告产业走上良性的发展轨道。
清晰界定互联网广告概念,也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百度推广为例,在此前多个消费者提起的维权诉讼司法判例中,即便新 《广告法》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也因法律层面未对互联网广告概念作出界定,百度推广多被认定为信息检索技术服务,不受《广告法》的约束,最终消费者被判败诉。此次《办法》对互联网广告概念的界定,对消费者来说具有两方面的利好:一方面可方便消费者辨识互联网广告,另一方面也可方便消费者依据相关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从 《办法》公布后的各方反应来看,互联网广告概念的界定,不仅获得了众多网民的点赞,也得到了互联网企业的积极回应。百度公司回应称,百度将坚决拥护,严格遵照执行,对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同时欢迎网民监督举报,网民发现虚假广告内容,可进入百度举报平台,百度将及时予以处理。奇虎360公司也表示,对《办法》的出台表示坚决拥护,将在此前工作的基础上,切实遵照 《办法》严格执行,为网民提供客观、公正、权威的搜索结果。
《办法》9月1日起实施。只要相关各方共同发力,网民也许很快就能看到互联网广告的新面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