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哈尔滨讯(记者刘传江)日前,《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黑龙江省工商局获悉,该局近日出台了企业冠名新规定,取消了对企业“冠省名”的限制,对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黑龙江”或“黑龙江省”字样,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黑龙江”字样。
黑龙江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近日,黑龙江省出台的《冠黑龙江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暂行办法》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授予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及省垦区工商局所属各分局对住所位于本辖区且依法应由本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冠省名称的受理权。冠省名企业名称由黑龙江省工商局负责核准,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实行企业自主申请、属地受理、黑龙江省工商局网上核准的工作机制。各地受理机关对符合冠省名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业务系统上报黑龙江省工商局,省工商局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核准或予以驳回的决定。
根据规定,凡在黑龙江省注册登记,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跨市地(包括垦区)或具有地方品牌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名称均可以冠以“黑龙江”或“黑龙江省”字样,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黑龙江”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