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首页 - 往期报纸 - 帮助    
  文章搜索:
《北京市旅游条例》提交审议
旅游市场有望更规范
作者:戴岱


    ■本报记者 戴岱
  随着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北京旅游业得以迅猛发展,但诸多行业弊端也随之凸显:非法“一日游”屡禁不止;农家乐等民俗游缺乏监管依据;网络旅游经营、景区环境秩序混乱……基于此,日前召开的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旅游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拟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
“一日游”须有电子行程单
  非法“一日游”是北京旅游市场的痼疾顽症,既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又破坏了首都旅游城市形象。对此,《条例》从“疏”、“堵”和“执法”三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一日游”的市场秩序。
  据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刘振刚介绍,“疏”着力于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便利游客出行。《条例》要求旅游行政部门在其网站上公布经营“一日游”产品旅行社的信息,供游客查询;“堵”重点规范了旅游经营者的行为。《条例》要求经营者在行程开始前向游客提供旅游电子行程单,并使用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的旅游客运车辆。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涂写和张贴“一日游”产品广告;在“执法”方面,《条例》围绕黑旅行社、黑车、黑广告等违法行为,强化了相应处罚措施。其中规定,未使用具有合格资质车辆提供服务的旅行社,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许可自有住宅经营“农家乐”
  农家乐这类民俗游起步早、市场大,对促进软性就业、提高百姓收入具有重要意义。但依据现有法律规范,民俗游既不能归类为旅馆业,也不能归类为餐饮业,故有必要另设门类予以规范。
  据刘振刚主任介绍,《条例》进一步界定了经营民俗游的自有住宅范围,即城区传统院落和农村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同时要求北京市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对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民俗游经营地予以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此外,为了防控经营风险,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条例》还鼓励经营者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为游客提供安全保障。
网购旅游产品受损可向平台追责
  如今互联网与旅游的结合越来越紧密,但相关投诉也呈现递增趋势。对此,《条例》要求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同时还要公布包括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在内的信息,否则将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如果游客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或接受旅游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销售者或服务者赔偿。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单位不能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游客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单位赔偿;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单位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景区秩序有望更规范
  在旅游景区使用手持小喇叭、麦克风等扩音设备进行讲解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并有可能损坏有关文物。为维护旅游景区正常的参观秩序和文化氛围,《条例》要求景区划定出可以使用扩音设备的区域,使用的扩音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
  著名景区周边经常会被路边临时停放的旅游大客车堵得水泄不通,为有效治理这一情况,《条例》要求旅游行政部门应会同交通行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主要景区合理设置或安排旅游团队车辆上下游客站点或临时上下车停车点。

  

更多>>    中国消费者报近期报纸查看
 
  本文所在版面
【第 08 版:时尚·休闲】
  本文所在版面导航
·旅游市场有望更规范
©版权所有 中国消费者报社
©中国消费者报社 京ICP备09107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