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丽娟/图
■本报记者 桑雪骐
随着相关法规的完善,电商平台对于假货及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电商平台的假劣产品开始转移阵地,流向缺乏监管却又日渐红火的微商领域,使得这一领域的消费纠纷数量随着其交易规模的扩大而不断攀升。对此,有专家呼吁,应该将微商纳入监管范围。
微商消费现监管空白
如今,对电商平台的监管措施不断完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但是微商领域及各类交易贴吧则缺乏监管,导致其成为了违法违规产品及交易行为的避风港。近来,记者的微信朋友圈里,不断有人晒出各类商品的推销信息,更有明确标注了A货等字样的陌生人要求添加记者为好友。记者加其为好友后,她告诉记者,她自己在线下有实体店,也开了网店,由于现在网店管得越来越严,而微商还没有什么人来管,所以她就转移到微信上来了。她表示,如果想要购买,可以去店里看货、取货,也可以直接微信转账后,她快递发货,和网上购买是一样的。
记者的一位微信好友也经常会晒出各类食品及其产品的图片,有时候还会注明是来自广西老家的地道土产等,但是记者依稀记得其老家并非广西。该好友私下告诉记者,其实那些图片和文字都是由上家提供的,她只需要转发。如果有好友想要购买,微信转账后,她会向上家发送订单,由上家直接发货。“微信上卖东西不需要办任何手续,也不用缴税,方便。”这位好友说。
据了解,目前微信朋友圈中的微商分两种:一种是经过微信认证,提交了各种手续,开通了微信支付,交易时通常通过公众号或者APP来收款,相对正规;另一种则未经过微信平台的认证和审核,以个人名义在朋友圈发布照片和广告,交易支付方式有微信支付、支付宝即时到账及网银付款等多种形式。因为这样的交易,往往被定义为私下交易,而成为相关部门的监管盲区。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微商从业者已从1000万激增到2000万,平均每天“诞生”3万到6万个微商,微商参与者激增,种种问题也接踵而至。以食品经营为例,很多人注册一个公众号就开始销售食品,连营业执照之类的资质都没有。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近期对2000人实施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微信朋友圈中69.9%的人有过微商购物经历,对于微商的信赖程度,42.2%的人认为“一般”,表示“不太信赖”和“完全不信赖”的受访者分别占13.8%和4.2%,60.1%的受访者建议购买前核实商家可信度、真实度。
私下交易起纠纷维权难
“本来觉得是熟人介绍的,不会出什么问题,结果还是上当了。”北京消费者周女士告诉记者,她的一位微信好友在朋友圈里推荐一个可以在韩国代购商品的朋友,说是以前的同学,在韩国读书,顺便赚点儿学费。于是,她就加了这个人为好友,并且拉出了一个代购清单。但没想到的是她微信支付了代购费用后,却迟迟收不到商品。刚开始时对方还会说很忙,没时间去买,或者请耐心等待等,后来就被直接拉黑了。周女士再联系介绍人,结果介绍人说她自己也找不到这个人了,周女士只得不了了之。
来自湖南的大学生小邓则向记者反映,因为轻信朋友圈里微商的广告宣传,她向对方支付了2880元,购买6张打折机票,没想到被骗了。她要求该微商退款,对方却表示自己也是一名大学生,也是受骗者,她的上线收了钱后失联,她已经报警,并希望能够找到第三方还钱。
其实,不仅仅是微商,目前各网站的交易类贴吧也一直存在着同样的问题,但由于交易类贴吧影响范围较小,因此一直未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消费者小王前不久向记者投诉称,他在百度的昆虫交易吧里购买了一只昆虫。卖家声称“包活”,但是昆虫寄到家却已经死亡。这时他联系卖家,卖家却不再回复任何信息。记者联系了该吧的吧务,吧务告诉记者,除非是被机构或个人买下的贴吧,一般贴吧的吧主和吧务都是不带工资的志愿者,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会尽量协调卖家退回货款,但是如果卖家执意不退,他们也最多把这个人拉黑、封号,并没有其他处罚权力。
在微商领域,类似的“私下交易”连这样的志愿者监管都没有。而且,为增加可信度,有的微商使用“微信对话生成器”“支付宝转账截图器”等对话、交易记录造假工具。尤其是仅在朋友圈发图、通过微信联络的微商,不需要提供身份证、手机号等信息,很容易成为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外之地,而消费者上当受骗后也往往投诉无门。
专家:《消法》适用于微商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与权益部分析师姚建芳表示,微商领域骗局较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对于微商领域,目前也缺乏明确的监管部门。其次,因为微信带有社交性质,很多微商和顾客之间都是直接或者间接认识的,这降低了受害者的警惕性,同时也方便了一些微商发展类似传销的代理商制度。再次,和淘宝等具有第三方支付平台或第三方监管平台的网购渠道不同,微商很多情况下都是直接转账付款,一些骗子收到钱后立即切断联系。由于没有第三方平台,受骗的微商或者顾客维权也非常不便。
“法律必然是滞后于技术的发展的,但是当技术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必须用法律来规制。”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指出,《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则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因此,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是与消费者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因此,不论是在电商平台上、微信上还是在交易贴吧里,凡是在网络空间里,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都应该被称为经营者,其行为都应该受到《消法》的规制,而不应该仅仅把经营者的范围局限于具有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邱宝昌认为,虽然对于个体经营者的监管有很大的难度,但是可以通过完善法律规定,采取技术手段等措施对网络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防控。“在共享经济环境中,微信平台的提供者通过获取用户信息,有针对性地推送广告等方式获益,就应该负起通过技术手段对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管控的责任。”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杨乐也表示,根据《消法》,除明晰经营者、消费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具体权利职责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碎片化工具提供者作为微商中的重要主体,亦应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发挥重要作用。由于两类服务提供者主体性质的不相同,其承担的责任也不尽相同。
今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将网络商品销售者界定为“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把“自然人”也划入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
今年3·15期间,山东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曾表示,现有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于对微商的监管;下一步,山东工商部门将按照“以网管网”的思路,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将微商纳入监管范围。
多方联动“以网管网”
记者了解到,面对微商的野蛮生长,监管部门和微信官方已开始探索、推出一系列严管措施。
从2015年开始,深圳市政府与腾讯微信协商,试图实现对微商产品的来源地追溯,制定对制假售假企业的惩罚机制。与此同时,腾讯也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如2015年2月15日,微信官方发出正式公告:打击微商非法分销。这是腾讯微信官方首次对带有涉嫌传销性质的微商表态。同年3月,微信官方开始对微商进行打假,腾讯微信官方公众号发出通知,建立品牌维权平台,其运行机制是用户举报,如果传统品牌方验出被举报产品是假货,微信官方即做封号处理。2015年3月5日,微信推出新功能,提醒用户“如果对他的内容不感兴趣,可按头像设置权限”,以限制微商暴力刷屏。
今年7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发的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一期)顺利完成两轮联网测试正式上线运行。据了解,该系统具有适用法律法规提示功能,支持多种在线电子数据证据取证方式。在《网络交易违法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出台后,该系统还可面向消费者即时推送网店黑、灰名单,为消费者理性网购提供消费提示、警示,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强化信用管网。据记者了解,针对网络服务交易平台(二期)以及移动社交电商平台(三期)进行监管的系统随后也将陆续上线运行。这些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系统的研发运用,将使工商部门更加准确地掌握网络经营者的底数,更加精准地开展网上执法检查,更加方便高效地实施电子取证,维护网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微商监管也将纳入该系统的监管范围,届时,微店页面将会直接显示工商部门的提示信息,被列入黑名单的微店将显示出“请勿消费”的“友情”提示。
国家工商总局网监司要求各地在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应用过程中,要针对重大违法问题线索,关联网上相关信息,强化执法办案,扫除监管盲区,树立监管执法权威,以监管促规范;要加强对平台和网店经营者的行政指导,监管与服务相结合,以规范促发展;要利用该系统加强与其他部门的监管协同,畅通协作途径,推进案件线索和信息互通共享,强化违法问题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
●记者手记
监管 也要不断创新
在这个互联网+的时代,一切能够赚钱的营生,其发展速度似乎都呈现出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如今,网络消费热潮尚未降温,迅速渗入人们生活的移动互联又让微商快速兴起。但新型消费浪潮的涌来难免造成泥沙俱下的局面,此时,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就必不可少。而且,面对因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快速崛起的新兴交易模式,相关部门不仅要革新监管理念,更要创新监管手段。
回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史,我们发现,每一次新技术带来的变革都经常会引起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争论,比如平板电脑是不是电脑,平板电视是不是电视等,以及这些产品的售后服务是否适用三包规定调整等等。生产企业之所以提出平板电脑不是电脑,平板电视不是电视、显示屏不是主要零部件的论调,主要在于当时平板电视屏幕制造技术还欠成熟,可靠性不高,而面板厂家提供的包修时间偏短等原因。但是在本报、央视等媒体的强烈呼吁下,2011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公告称,为了适应电视机的发展实际和消费市场的需求,将平板电视纳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调整范围,将平板电视商品的整机和显示屏等主要部件纳入《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
显然,企业“白马非马论”的提出是利益使然,但其一经推出,就受到了社会舆论的广泛质疑。同样,社会舆论也在质疑“微商”购物不受《消法》保护的说法有逃避责任之嫌。从交易模式来看,虽然微商有别于线下实体店或电商平台,但其已经超越了私人闲置物品交易的范畴,而且以营利为目的,符合经营者的属性,理应受到《消法》的规制。
要对微商进行监管,难度的确非常大,但难度大不能成为监管不作为的挡箭牌。网络购物发展初期,同样也因假货、违约等诸多问题而广受消费者诟病,但是随着其不断发展和成熟,相关部门不断调整监管理念,推出新的政策法规,创新监管手段,从而促进了我国网络消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并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因此,对于微商这一新型购物模式,同样需要监管部门与企业一起,根据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多元主体协力打造一整套的适应新形势的安全监管体系。(桑雪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