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受理了一起由滴滴快车运营车辆引发交通事故的责任纠纷案件。46岁的郭女士起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滴滴公司)、24岁的驾驶员于某、北京恒誉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所有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要求被告滴滴公司、于某、汽车租赁公司赔偿医疗费18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承保的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郭女士诉称,今年3月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与毛纺路交叉口,于某驾驶小型客车由西向东行驶,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小型客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原告受伤和电动自行车损坏。于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是北京恒誉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为滴滴快车,该车辆肇事时,正在从事滴滴快车载客服务过程中。
原告认为,于某、北京恒誉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滴滴公司是利益共同体,在明知于某没有资格经营出租车揽客业务时通过滴滴为其办理客运经营,是违反客运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田珍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