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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布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被指落地乏力
隔靴搔痒难解痒
作者:戴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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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戴岱
  近日,国家旅游局公布了由《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合并修订而成的《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 《条例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草案》一经发布,立即引起广泛关注。有业内人士认为,尽管其细化了《旅游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对游客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但对不合理低价游、强制购物等不良现象的规定、处罚及消费维权问题依然只停留在政策层面,落地尚显乏力。他们呼吁,新《条例草案》应直面实操难题,找出问题根源,从根本上治理旅行社行业存在的顽疾。
取证难题仍未解
  “强迫购物”“增加自费项目”等现象始终是旅游市场久治不愈的顽疾,严重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湖北消费者吴女士前不久出游时就有类似的遭遇,她花费1720元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推出的“云南8天7晚跟团游”,报名时旅行社并未向其告知行程中有购物项目,但在旅行途中,导游不仅频繁带游客去普洱茶店、翡翠店、黄龙玉店、藏家银器店、药材店等各种购物店,而且给团队游客规定了人均4000元的购物指标。“导游威胁我们说:‘1个小时不买就在店里逛2个小时,2个小时不买就逛3个小时,3个小时不买就逛一天,再不买就把人围起来辱骂。’”吴女士说,由于人在异乡,加上遭受恶意威胁,她一路上只能无奈地顺从导游。“在翡翠店,我们旅游团一行33人共消费了14.3万元。”
  记者了解到,为有效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新修订的《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并向旅游者做出准确、详细说明,由旅游者签字确认;旅行社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旅游者进行交易。此外,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对于遭遇强迫购物后的维权问题,《条例草案》第四十八条指出,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就其所购物品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费用,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尽管上述条款对强化旅行社先行赔付机制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但在中国未来研究会旅游分会副会长刘思敏看来,新政要想落地仍须直面实操难题。他表示,在《条例草案》的落地实施过程中,游客取证比较关键,需要能证明是被强迫、欺骗购买,或者需要证明购买的物品是假货,这要求游客提前保留好购物发票、音频、视频等相关证据。“但在被强迫甚至受威胁的情况下,游客取证并非易事。”
不能仅靠事后追责
  随着“互联网+旅游”时代的到来,在线旅游平台已成为人们选择出游产品的主要渠道。记者调查发现,目前的在线旅游网站多是平台模式,游客在其中订购的往往是其他旅游企业的产品,这种销售模式存在一些弊端,例如,产品更新不及时,导致游客购买产品后无法出游;不法旅行社利用平台发布虚假信息,骗取游客钱财;游客与旅行社发生纠纷导致维权难等。
  针对这类问题《条例草案》中规定,旅游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订立包价旅游合同与旅行社产生纠纷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解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旅行社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旅游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同时,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旅行社业务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旅游管理系教授王衍用表示:“此前国家旅游局并未对在线旅游网站做出特别具体的规定,鉴于目前在线旅游市场的火爆,此次《条例草案》的修订应该说是非常及时的。”不过,他同时也指出,由于互联网的特殊属性,旅游者和在线旅游网站、旅行社之间存在明显信息不对称现象,在线交易的公正、公平和有效性难以得到切实保障,因此,仅靠事后追责来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远远不够,还应该把“在线旅游网站需建立旅行社准入机制”纳入规章中,做到防患于未然。
呼吁建立旅行社黑名单
  长期以来,打着“零负团费”旗号揽客的不合理低价游现象屡见不鲜,成为业界痛点。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避免游客遭遇中途加价、改变行程等欺客、宰客问题,《条例草案》明确规定,若无正当、合理理由,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对于违反该规定的旅行社及其分社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出境旅游业务许可、边境旅游业务许可,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记者梳理发现,早在2009年出台的旧版《旅行社条例》中就提到了“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不过,此版条例并未涉及具体处罚措施。由此可见,新版条例比老版在对此类现象的处罚方面更加明确,力度也更强。但尽管如此,中青旅遨游网首席品牌官徐晓磊指出,这样的处罚措施依然不够全面。“罚款只是一方面,未来政策还应该规定把涉事旅行社列入黑名单,这样才更具震慑力。”
  政策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海南省旅行社协会秘书长郭炬表示:“针对不合理低价游现象,仅靠旅游主管部门单方面的力量尚显单薄,日后能否在执法环节做到落实才是关键,这需要相关部门携手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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