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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擅改条款会员终获退款
作者:王文郁


  本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辽宁省营口市某酒店一再更改消费条款,引起酒店会员吴先生的不满,要求经营者退还卡内余额。经营口市消费者协会调解,酒店经营者最终同意为吴先生退还卡内余额。
  吴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2013年,他在营口市一家综合经营餐饮、洗浴等项目的酒店办理了1张会员卡,并预存了10万元。当时经营者承诺,会员本人洗浴不收门票,会员每次洗浴时,可获赠另外1人免费洗浴。2015年,该酒店张贴告示称,会员本人免费,若有他人一起洗浴,不再赠送1人的免费洗浴,须支付23元费用。吴先生虽然觉得酒店出尔反尔不讲信用,但还是勉强接受了。今年4月,酒店方又单方面告知,取消会员的免费洗浴待遇。吴先生对此表示不能接受,找到酒店方面进行协商。但酒店经营人员以这是集团决定为由,坚持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双方沟通无果。
  无奈之下,吴先生投诉到营口市消协,要求酒店经营者退还卡内余额。
  接到投诉后,营口市消协与该酒店核实消费者反映的情况。酒店负责人表示,单方面更改消费标准的情况属实,主要原因是近几年酒店经营遇到困难,如果还履行当初的承诺,则企业成本高于利润,无法维持正常经营。
  营口市消协向酒店负责人指出,《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消费者吴先生和该酒店签订了合同,该合同对吴先生和酒店方都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酒店方在未和消费者协商的情况下,多次以酒店告示的方式更改合同,属于单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酒店方面表示,要向集团领导汇报后给出答复,此后,该酒店最终同意为吴先生退款。
  营口市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选择额度大、期限长的预付费消费方式,注意留存合同、发票等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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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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