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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明确
互联网金融广告“九不准”
作者:周重耳


    ■周重耳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官网公布了《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互联网金融广告不得含有的九项内容。《方案》要求互联网金融广告应当依法合规、真实可信,不得含有的内容:一是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对金融产品或服务未合理提示或警示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承担风险责任的。二是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的。三是夸大或者片面宣传金融服务或者金融产品,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对过往业绩作虚假或夸大表述的。四是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五是对投资理财类产品的收益、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六是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以投资理财、投资咨询、贷款中介、信用担保、典当等名义发布的吸收存款、信用贷款内容的广告或与许可内容不相符的。七是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数据和资料的。八是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内容的。九是宣传提供突破住房信贷政策的金融产品,加大购房杠杆的。《方案》还明确,要排查整治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行为,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况采取整治措施。
  据悉,互联网金融广告整治实施方案于今年4月由国家工商总局、中宣部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根据方案,专项整治分为方案制定、动员摸底、清理整治和评估总结四个阶段,拟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目前,前期方案制定和动员摸底工作已经完成,专项整治转入清理整治阶段。
  下一步,各地区有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企业和网站自查整改后仍存在的问题进行治理,严厉惩治违法责任主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件,震慑相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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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版: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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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广告“九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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