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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保险“销售误导”仅录音录像还不够
作者:何勇


  要有效治理保险行业的“销售误导”行为等乱象,仅仅依靠销售保险必须录音录像显然还远远不够,还必须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 “销售误导”行为的成本。
■何勇
  针对保险行业久治不愈的“销售误导”顽疾,中国保监会10月18日就《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意见。其中规定,保险公司将通过各种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影音、图像等,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内容,实现销售行为重要信息可回看、问题可查询、责任可追究。(据10月18日《法制晚报》报道)
  近年来,保险“销售误导”,已经成为饱受社会诟病的行业顽疾。在不少人看来,保险业已经跟传销差不多,就是靠骗。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老人去银行存款,结果在工作人员的忽悠下,改买了保险投资理财产品,以致急需用钱时带来麻烦甚至造成不小的财产损失。而且,一旦发生纠纷,由于双方都拿不出证据,既给用户维权造成了麻烦,也给保险公司声誉造成影响。
  在这样一个形势下,保监会出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保险销售行为要录音录像。这实质上就是确立了保险销售行为纠纷的举证倒置原则,究竟是否是消费者自愿购买保险产品,要由处于强势地位的保险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在推销过程中没有欺骗、误导行为。这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销售行为能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有利于治理保险行业的“销售误导”行为。
  但是,要有效治理保险行业的“销售误导”行为等乱象,仅仅依靠销售保险必须录音录像显然还远远不够,还必须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行为的成本。因为即便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引发了纠纷,甚至闹得很大,到了需要保险公司出示录音录像证据证明自己清白时,最严重的后果也只不过是,保险公司承认错误,给消费者退订办理的保险业务,这对保险公司来说并不会造成经济损失。反之,保险公司通过“销售误导”方式开展的业务,只要没有引起纠纷,那么对保险公司来说就算是赚了。换句话说,只要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需要为“销售误导”行为承担代价,就意味着“销售误导”行为处于零成本状态,是一本万利的买卖,录音录像就起不到遏制作用。
  事实上,保险行业的“销售误导”行为,在本质上已经涉嫌诈骗犯罪。所以,从法律层面说,只要存在“销售误导”行为,除了保险公司应承担消费者的经济损失之外,还必须以诈骗罪追究保险公司和办理业务的具体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真正提高违法成本。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整治保险行业的“销售误导”行为,推进保险行业健康良性发展,也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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