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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平台应对入网食品安全管到底
作者:许辉


    ■许辉
  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强化了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今后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如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其主要负责人或将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任约谈。
  随着网售食品日趋普遍,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已经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不可回避的重要领域,送审稿就此予以细化,既顺应民意,也是现实所需,规定即使再严再细都不为过。
  此前,关于网售食品安全问题的报道屡见报端,不少人把问题根源指向了第三方平台监管不到位。今年“3·15”晚会第一个披露的消费者权益受侵害问题,就是“饿了么”的黑作坊。消费者愿意选择第三方平台内的入网食品,在很大程度上是冲着平台的名声去的,第三方平台名声越响,越能吸引消费者,从而也就会有更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愿意入网经营,平台与经营者犹如网上的一对“蚂蚱”,互相影响、荣辱与共,平台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入网食品安全管到底。不然,就是对消费者不负责,也是对平台自身发展不负责,更是对法律法规不负责。
  送审稿对第三方平台的要求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细化。不仅要求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登记、审查,而且要求平台自身经过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号,这是平台得以合法运营的基础。此外,还要求平台保存入网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信息,建立在网络平台上公开食品交易主体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一系列制度。如果这些制度都能落到实处,那黑作坊就不可能入网经营。但如何确保制度不成为写在纸上、说在嘴上、挂在网上的摆设,是职能部门监管的重点,也是平台履行职责的关键。
  入网食品一旦存在安全问题或隐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第三方平台进行责任约谈,这是送审稿作出的新规定,并列举了可以约谈的四种情形。约谈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是指出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并不能代替或抵消被约谈对象依法应当受到的行政处罚。因而送审稿进一步明确规定,约谈并不影响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
  可见,约谈就等于是敲警钟、亮黄牌,对被约谈对象并无多大约束力。真要让第三方平台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还得让其明确知道自身将面临的法律责任,这才是《食品安全法》“咬人的尖牙利齿”。送审稿因对《食品安全法》关于第三方平台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尤其是明确了“造成严重后果”的五种情形,使“责令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食品种类”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能性,这样的规定无疑对第三方平台具有很强的震慑力。
  送审稿获得通过后,将成为《食品安全法》贯彻实施的重要依据,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也会逐步完善健全。第三方平台要在激烈竞争中做大做强,就有必要对照送审稿要求提前自查整改,以尽快适应新规定,不然,即使不被市场淘汰,也必然会被法律责令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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