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安讯(周会茹 记者周余涛)陕西省西安市市民邵先生认为,物业公司在小区楼下开食堂,对自己的生活产生很大影响,拒交物业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近日获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邵先生可酌情减少物业费,向朝阳公司支付物业费5237元。
邵先生是西安市科技路新西蓝小区1号楼3层的业主。2009年1月,该小区陕西朝阳物业将员工食堂搬到邵先生家楼下。邵先生称,自食堂搬来后,每天做饭产生的噪音对他和家人生活带来很大困扰,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都没有结果。于是,邵先生从2010年10月开始拒交物业费。2015年2月,朝阳物业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邵先生。
今年2月,雁塔区法院一审判决,邵先生向朝阳物业支付采暖费、水费、物业费、垃圾费、电梯费等共计24878.16元。如果邵先生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收到起诉书后,邵先生向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朝阳物业将食堂搬走并赔偿损失。
2015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朝阳物业将员工食堂从邵先生的楼下搬走,朝阳物业提起上诉。今年3月,西安市中院认定,朝阳物业擅自将员工食堂设置在邵先生楼下,产生的噪音与油烟严重影响了邵先生及其他业主的日常生活,原审法院判决朝阳物业搬离食堂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西安市中院判决后,物业将食堂搬走。但邵先生对于法院判他补交之前的物业费并不认同,向中院提出上诉。
在朝阳物业起诉邵先生补交物业费的案件中,邵先生称朝阳物业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的签字并非他本人的,并做了司法鉴定,鉴定也认为该签字并非邵先生所签。法院认为,虽然伪造签字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朝阳物业实际上已履行物业服务的义务,邵先生也接受了该服务,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且邵先生无法提供不欠物业费的证据。法院支持朝阳物业的诉讼请求,西安市中院再审时也认定了这一点。
西安市中院认为,朝阳物业将员工食堂设置在邵先生楼下,侵犯了邵先生的合法权益,物业方面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于朝阳物业诉请邵先生支付的8728.41元物业费,可酌情减少。最终,法院终审判决邵先生向朝阳物业支付物业费5237元,其他费用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