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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车当新车卖商家不愿三倍赔偿要上诉
作者:翁慧明 薛庆元


    ■翁慧明 本报记者 薛庆元
  江苏泰州消费者李先生花27.5万元,购买了一辆某品牌小轿车。一个月后,李先生意外发现自己购买的“新车”曾经补过漆,怀疑这是一辆出过事故的“旧车”。在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车并赔偿相应损失遭拒后,李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起诉至法院。10月12日,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瑕疵车时存在欺诈行为,判令汽车销售公司退车,另按三倍惩罚性赔偿付给李先生82万多元。10月24日,汽车销售公司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新车”补过漆
  李先生诉称,去年12月15日,他和泰州富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豪公司)签订了购车协议。双方约定,李先生向富豪公司购买某品牌小轿车一辆,售价27.5万元,同时由富豪公司代办贷款、保险、上牌等事宜,并于2015年12月25日前完成交车。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按照约定结算方式完成购车款项支付。
  去年12月24日,富豪公司在代办完成保险、上牌等事项后,将车辆交付李先生。今年1月31日,李先生在洗车时,经专业人士提醒后发现,他买的这辆车的油箱盖和后叶子板的油漆与其他部分明显不同,是后期修补形成的。
  李先生认为,这是一辆经过修补翻新的事故车辆。随后,他多次与富豪公司交涉,要求换车并赔偿损失,均遭到拒绝。
经销商被诉欺诈
  李先生投诉至泰州市消协,富豪公司不接受调解。李先生向法院起诉。李先生认为,富豪公司故意隐瞒车辆的真实情况,以事故车辆充当全新车辆,并按新车收取购车款项,依法应当认定为欺诈,要求撤销与富豪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并向其主张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
  富豪公司辩称,李先生所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他们交给李先生的是完好无损的新车,不存在补修翻新一说。
  法院请来泰州市消费者协会聘请的汽车消费问题专家对该车进行鉴定。专家认为,这辆车油箱盖内的油漆痕迹,是做右后叶子板油漆时喷涂所致,右后门框的补漆接缝,则是右后叶子板做漆时的过渡接缝,由此可以断定,该车右后叶子板做过油漆。法院据此认定,涉案车辆销售前曾重新修补过油漆。
  法院认定,被告富豪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就此瑕疵向李先生如实告知,可以认定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富豪公司的目的,是以新车正常销售价格与李先生订立车辆买卖合同。故而,富豪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被判“退一赔三”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富豪公司应返还已付价款和因缔约过失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则是“退一赔三”。法院对适用《合同法》还是《消法》进行了论证。
  在法庭调查中,泰州市消协向法院出具书面建议函,请求法院对这一明显欺诈行为,按《消法》判令经销商“退一赔三”。
  法院认为,“退一赔三”是特别法作出的规定,系针对消费欺诈的法定赔偿,再者,从惩罚性赔偿设定的目的和规范功能上看,不仅仅是对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经营者利用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地位,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达行为的惩罚。本案中,李先生对被告涉案车辆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诉求,符合《消法》的规定。
  法院查明,李先生购车后,发生过数次和被告无关的交通事故,对车辆价值造成减损。经第三方评估认定,涉案车辆目前市场估值为22.69万元。法院因此判决,富豪公司返还原告李先生车款22.69万元,并按三倍车价款赔偿李先生82.5万元。富豪公司不服,已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本案存在两个焦点,一是车辆是否存在油漆修补瑕疵。除了较为显著的外观问题,不具备汽车专业技术知识的消费者只能是形式上履行验收程序,无法全面细致地对车辆进行实质检验。富豪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车辆未修补油漆,也没有申请第三方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是否存在油漆修补。所以,法院认定涉案车辆在销售之前曾修补油漆,即该车存在质量瑕疵并非全新车辆。
  二是富豪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法院查明,富豪公司未通过减价免责方式向李先生明确告知车辆存在瑕疵,也没有在车辆交付过程中对车辆存在的质量瑕疵向李先生说明。根据相关法律,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本案中,富豪公司在销售涉案车辆时未就存在瑕疵向李先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与之订立全新车辆状态下的车辆买卖合同,其行为存在欺诈。 (薛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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