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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支持消协打公益诉讼赢了
法院当庭判令卖假盐者向公众道歉
作者:李洪涛


      本报长春讯(记者李洪涛)10月10日,本报1版以《吉林检察院支持消协提起首例公益诉讼》为题,对吉林省首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报道。此事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11月1日上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后,当庭作出宣判,判令被告通过省级新闻媒体向公众赔礼道歉。
  11月1日9时,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民事审判庭内坐无虚席,很多新闻媒体和部分市民闻讯赶来。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经营者韩某龙、王某丽、韩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其经营的龙昌调料行内多次销售假冒食用盐9.45吨,后民警在其仓库内又查获同批未销售的假冒食用盐9.7吨。经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查获的“高级精制盐”碘的含量为零,该批产品按GB5461-2000、GB26878-2011、GB2721-2003标准检验不合格,不能进入食用盐市场。另查明,吉林省全境为缺碘地区,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GB26878-2011)食用盐的,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今年5月11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分别判处韩某龙有期徒刑1年,处罚金2.5万元;判处王某丽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1万元;判处韩某有期徒刑6个月,处罚金1万元。长春市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履行诉前程序,于今年6月向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出检察建议,支持其就本案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今年8月30日,吉林省消协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将经营者韩某龙、王某丽、韩某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消协认为,3被告所销售的假冒食用盐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且3被告对此未向消费者作出说明,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3被告当庭表示不上诉。
  吉林省消协秘书长杨军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让不法者赔礼道歉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决保护;同时,也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慰籍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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