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京讯(胡婕 记者苏维)南京江宁医院认为本报报道该院“婴儿胎死腹中”一文对其构成名誉侵权,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月31日,江宁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江宁医院的诉讼请求。
今年7月29日,产妇王雪晴在江宁医院生产,出现难产症状要求剖腹产,院方未予实施,后产出死婴,双方发生纠纷。后双方协商之后达成一致,调解书表明产妇放弃医疗鉴定及尸检的权利,院方补偿其2万元。《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写了相关报道。(详见 《中国消费者报》9月12日2版《胎死腹中 施救不力疑为元凶》)
江宁医院诉称,该报道违背了事实,侵犯了医疗机构的名誉权。
本报代理人在法庭上辩称,记者采取暗访与明访的形式与患者及江宁医院进行了沟通,并采访了其他妇产医院相关专家。新闻报道已经从新闻采编上尽到了核实真伪的义务,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名誉权应该依法保护,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舆论监督是新闻工作者依法通过新闻媒介发表评论,对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等方面进行批评监督,因为受到新闻机构工作程序、新闻报道的及时性、新闻工作者调查的非强制性等诸多因素制约,新闻报道和评论在个别枝节性问题上失实有时是难免的。新闻报道和评论只要基本事实真实,仅个别表述上不当的,不构成名誉侵权。据此,法院依法驳回江宁医院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