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壮
当前,以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互联网+”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中。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各类依托微信平台的分销模式应运而生,一时间,“海外代购”“超A货”“正版原单”“代理分销”充斥了微信的个人相册和朋友圈。伴随而来的是消费者对朋友圈卖假货、诈骗、传销等夹杂其中的各类违法行为的质疑。
当前微信分销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个人直接销售(代购)模式;(2)销售平台微店模式;(3)微信发展代理的多层级分销模式;(4)拉人头分钱返利模式。
其中,第三类模式是目前微商行业发展最为迅速和影响最大的模式。主要由较有规模的企业负责生产和品牌推广,然后由通过手机微信发展的总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等多层级代理进行销售,企业固定终端零售价和各层级之间的价差,各级代理商从零售的发展下级代理商中获得收益。该类微信分销的实质就是分级代理制度,主要特点包括:(1)做代理无需加盟费用,直接购买货物就可以成为销售代理;(2)品牌代理有多个层级,拿货越多,层级越高,而最高等级的代理商则需要一次拿货数万元以上;(3)成为代理商后,就可以发展次级代理,也就是俗称的下线。每个层级的代理商拿货价格不同,层级差价得到的收入让产品终端的消费者不堪重负。
第四种模式则是利用移动互联网将集资诈骗与传销相结合。通过虚构项目,以传销手段让他人交钱加入并层层分级返利,或者以所谓定返(每日或每周返利)等方式吸引他人投钱加入,实质则为金字塔(旁氏)骗局,即由后加入者为先加入者返利获益。借助移动互联网的交际便利性和支付快捷性,以及视频房间、QQ聊天等软件进行沟通和培训,该类模式实现了完全依托线上从事传销的行为。
与前几种模式涉及产品质量、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消费侵权问题不同,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第四种模式主要归并于集资诈骗行为,由公安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为主进行查处。
为何说微商代理多层级销售方式(即第三种方式)与传销行为有很大的近似性呢?在这种模式中,运营公司负责进行商品和总体的宣传,代理商层层发展代理赚取差价,同时成为次级代理还有一定的购货门槛,与传销行为中的入门费、团队计酬非常类似;但大部分微商的次级代理主要赚取不同层级的代理价差,公司对各级代理没有返利行为,这与传销定义中的团队计酬还是有显著差距。小部分有直接返利行为的,虽然有实际的商品销售,但依然可以视为一种团队计酬的传销行为。另一方面,微商招募个人代理,在固定代理价格的基础上,在非固定场所有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行为,与《直销管理条例》中的直销行为较为近似,故该类行为实质上构成了违规直销行为。
那么,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应该如何应对微信分销行为呢?笔者以为,工商部门应正视当前不可逆转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环境下的个人经销模式,将借助移动互联网开展的个人经销行为纳入到监管范围,同时修订《公司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将个人经销行为纳入监管体系的同时,通过平台认证、平台规制与政府部门处罚相结合,定期数据汇总或数据对接等方式实现对依托第三方平台开展销售行为的个人进行有效监管的目标。
在扩大工商部门相关法律覆盖范围的同时,要建立统一的工作机制,与第三方平台在数据交互、信息沟通和调查取证方面实现无缝对接,实现工商部门与第三方平台的共同监管与规制。此外,建议出台指导性意见和工作办法,对于微商代理多层级的销售模式,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没有产品销售层层拉人返利或有产品搞明确团队计酬返利的直接定性为传销;有产品销售同时发展代理人并固定价格的,符合《直销管理条例》中“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推销方式”,应纳入直销监管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