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贾珺)1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148号),其中安徽中新高科产业有限公司阜阳市双清西路店销售的标称安徽竞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竞赛鸡精和今盛鲜土鸡鸡精,菌落总数检出值分别为70000CFU/g和39000CFU/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000CFU/g)高6倍和2.9倍。
近期,国家食药监总局组织抽检调味品、蜂产品、乳制品、冷冻饮品、焙烤食品等5类食品331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28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
此次抽检的总体情况是:抽检调味品65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抽检蜂产品22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抽检乳制品125批次,冷冻饮品54批次,焙烤食品65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本次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安徽中新高科产业有限公司阜阳市双清西路店销售的标称安徽竞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竞赛鸡精和今盛鲜土鸡鸡精,菌落总数检出值分别为70000CFU/g和39000CFU/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10000CFU/g)高6倍和2.9倍。
(二)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华侨城分店销售的标称桂林周氏顺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蜂蜜,嗜渗酵母计数检出值为400CFU/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200CFU/g)高1倍。
国家食药监总局表示,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安徽、广西等省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经营单位所在地安徽、广东等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查处情况于2017年1月31日前报国家食药监总局并向社会公布。(本次抽检的合格样品信息详见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
抽检蜂产品22批次
本次抽检的蜂产品类别为蜂蜜、蜂花粉、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粉)。
抽检依据是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蜂 花 粉 》(GB/T30359-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蜂王浆》(GB9697-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蜂王浆冻干粉》(GB/T21532-2008)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抽检项目包括蜂产品中重金属指标铅,禁用兽药指标氯霉素,食品添加剂指标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柠檬黄、日落黄,微生物指标包括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霉菌计数、嗜渗酵母计数,品质指标包括果糖和葡萄糖、蔗糖、蛋白质、水分、10-羟基-2癸烯酸、总糖、酸度、灰分、淀粉共22个指标。共抽检蜂产品样品22批次,覆盖5个生产省份的8家企业。其中:抽检蜂蜜样品20批次,不合格样品数为1批次,检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为嗜渗酵母计数。抽检蜂花粉1批次,未发现不合格样品。抽检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粉)1批次,未发现不合格样品。
抽检调味品65批次
本次抽检的调味品主要黄豆酱、甜面酱等,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及蘸料,鸡粉、鸡精调味料,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酿造和配制按2:1),酿造食醋、配制食醋,其他半固体调味料,其他固体调味料,其他香辛料调味品,味精。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酿造酱油》(GB18186-2000)、《酿造食醋》(GB18187-2000)、《鸡精调味料》(SB/T10371-2003)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抽检项目包括调味品中重金属、真菌毒素、品质指标、非食用物质以及食品添加剂和微生物指标等38个指标。共抽检调味品65批次,覆盖6个生产省份的23家企业。其中:
1.抽检鸡粉、鸡精调味料10批次,不合格样品数2批次,检出不合格的检测项目为菌落总数。
2.抽检黄豆酱、甜面酱等7批次,火锅底料、麻辣烫底料及蘸料11批次,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酿造和配制按2:1)16批次,酿造食醋、配制食醋7批次,其他半固体调味料7批次,其他固体调味料1批次,其他香辛料调味品1批次,味精5批次,均未发现不合格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