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记者余知都)手机流量究竟是怎样“流”走的?用过的流量为什么不能像话费一样给消费者提供详单?2015年11月下旬,湖南长沙消费者刘明就此将移动公司告上法庭(详见中国消费网2015年11月30日《流量都去哪儿了?长沙消费者再诉移动讨要知情权》)。时隔近一年,该案于11月2日在湖南长沙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坐在原告席上的刘明正是3年前在社会上引起轰动的“流量月底清零案”的当事人。尽管流量月底清零官司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刘明败诉,但在刘明看来,自己并没有输。“三大通信运营商在2015年10月宣布流量月底当月不清零,就是我无声的胜利。”刘明对记者如是说。
2015年10月,就在通信运营商宣布流量月底当月不清零后,刘明发现自己手机的流量消耗异乎寻常地快。而且,刘明调查发现,移动公司对其所使用的流量计量计费器具和电话计时计费器具没有进行强制检定。根据《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实行强制检定,否则不得使用。据此,刘明于2015年11月25日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长沙移动)起诉至法院,要求移动公司向其公开其2015年10月的手机上网流量消费路径、用量和内容详单,并提供流量计量计费器具和电话计时计费器具强制检定合格证。
在11月2日的庭审中,刘明指出,依据《计量法》,流量计量计费器具和电话计时计费器具必须强制检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有关情况。消费者流量用在哪里,看了什么,看了多久,也应像话费使用情况一样,由移动公司提供详单,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被告长沙移动辩称,移动公司已经根据工信部的规定向原告提交了流量计费单,所以不存在再向其公开其2015年10月的手机上网流量消费路径、用量和内容详单;电话及流量计量器具不属于《计量法》规定的公用的计量器具,无需强制检定。因此,原告刘明要求提供检定合格证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刘明回应表示,工信部的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消法》的规定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被告不能依据规范性文件对抗法律的规定。电话计时计费器具已经列入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流量计量器具涉及亿万手机上网用户的切身利益,属于《计量法》规定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被告所谓的无需强制检定与法律不符。
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密切关注案情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