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聂国春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保监会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节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吕宙11月14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要积极扩大开展地区范围,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扩展至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实现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有纠纷化解需求、工作基础较好的地级市的覆盖。
建立保险纠纷调解处理机制的探索始于2007年。2012年,中国保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13年起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试点工作。试点开展以来,全国目前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地市共计166个,通过诉调对接机制调解解决各类涉保险纠纷累计超过16万件,诉前调解成功率接近6成。
“建立完善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是保险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通行的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该机制既有利于发挥人民法院对保险纠纷调解工作的推动、引领和保障作用,维护调解活动的严肃性,提升调解结果的公信力,又能够发挥保险纠纷调解处理机制专业、便捷、低成本优势,在充分保障保险纠纷得到公平公正合理解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保险消费者维权成本。”吕宙说。
据悉,《意见》是在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充分借鉴国内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良好做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是2012年《通知》的升级版。
除了扩大政策覆盖面,《意见》还在加强平台建设、规范运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措施保障、加强政策引导与宣传教育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例如,要求有条件地区要积极设立保险纠纷调解室、第三方保险纠纷调解组织;明确了立案前委派调解和立案后委托调解的具体操作流程,调解组织一般应当自接受委派或委托调解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建立保险纠纷诉调对接信息共享机制,实施疑难纠纷指导机制,探索建立在线调解机制;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纳入法律宣传活动体系和保险消费者教育体系,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保险纠纷等。
吕宙表示,保监会高度重视保险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意见》是我国金融领域首个诉讼与行业调解对接机制,其满足了保险消费者的多元化司法需求,《意见》充分吸收了试点的经验做法并向各地区推广,必将极大地促进全国保险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