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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消协向广电主管部门发出建议函
制止电视节目的挂角广告行为
作者:周锦珊 顾艳伟


  本报南宁讯(周锦珊 记者顾艳伟)收看电视节目时,屏幕上总会出现挂角广告。广西桂林市消费者协会认为此举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并向广西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出建议函,建议规范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广电网络)经营行为。据悉,这是广西首个市级消协组织向省级行政部门发出的建议函,也是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对共建社会维权机制的一次有益尝试。
  据桂林市消协秘书长张玉保介绍,今年以来,桂林市消协先后接到多位消费者对广西广电网络的投诉:消费者每次通过广西广电网络的机顶盒换台时,电视上就会出现挂角商业广告,影响消费者的正常观看效果。“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我们也进行了实际操作,发现消费者投诉的情况确实存在。”张玉保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他们在调查中发现,每次更换电视频道后,在电视机的左下角或者右下角均会出现不同内容的商业广告,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收看效果。
  桂林市消协认为,广西广电网络的行为已经违反了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另外,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据此,桂林市消协向桂林市消费维权律师志愿团征求意见后,向广西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局发出建议函,提请该局对广西广电网络插播挂角广告的行为加以制止,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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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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