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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网约车交通案宣判
约车平台与乘客同担责
作者: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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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田珍祥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法院审理后判决乘客与网约车平台对超出交强险部分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法院还通报了对涉APP出行平台交通事故案件的调研情况。
网约车肇事被起诉
  今年6月17日,滴滴快车司机廖某接单载客,由于道路拥堵,乘客颜某开启后门时,将刚好经过的自行车行驶人秦某撞伤。虽然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滴滴快车司机廖某应付全部责任,但是,对于秦某的损失,滴滴快车司机、乘客颜某、保险公司及滴滴公司在受害人起诉前,没有达成一致。
  事故发生后,秦某将滴滴快车司机廖某、车辆投保公司、滴滴公司及颜某一并起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等共计4.3万余元。
平台与乘客同担责
  保险公司称,事故车辆是以非营运车辆投保交强险,现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且在运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司机应先补缴保费差价,然后,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滴滴公司称,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乘车人颜某认为,其与滴滴出行平台成立客运合同关系,并由平台指定廖某及其车辆履行合同,开门下车也是经过廖某同意的,廖某作为驾驶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对其进行提示;滴滴出行平台作为承运人应就客运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乘车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乘客颜某和司机廖某应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廖某系接受滴滴出行平台指派,履行滴滴与乘客的客运合同,廖某属于提供劳务一方,滴滴作为接受廖某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之后,乘客颜某与滴滴出行公司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路人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乘客秦某医疗费、营养费等1.3万余元;滴滴公司与颜某分别赔偿秦某 4000余元。
专车出事平台担责
  据介绍,海淀区人民法院目前共受理涉APP出行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7件,其中平台司机负主要以上事故责任的比例高达85.7%。法官预测,2017年的受案量会有较大增长。
  法官表示,针对目前常见的网约车和代驾业务,应当由责任保险先行赔付,不足的部分可以考虑由平台公司承担替代责任或连带责任。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问题应当尊重合同约定,经审查免责条款有效的,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实践中,平台公司可能采取劳务派遣、集约租赁等外包经营模式,但平台公司与相关公司之间的经营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三人有理由要求平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据悉,线上司机与线下司机(或者车辆)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调研认为,即使在注册司机擅自将账号外借他人或者擅自将业务委托他人完成的情形下,如果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对外也应当由平台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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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2 版:要闻·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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