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对于社会的危害,不只是侵犯公民的财产权,还会间接导致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极大损害。对于这种“要命”的犯罪行为,必须施以严刑重典。
■晏扬
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统一执法尺度,严惩电信诈骗犯罪。该意见明确了对电信诈骗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的10种情形,包括“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等。(据12月20日中国消费网报道)
“两高一部”对电信诈骗施以重拳,让人不禁想到徐玉玉事件。徐玉玉被诈骗9900元学费,单论涉案金额并不算太多,只够得上 “数额较大”。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是,这9900元却夺走了一个花季女孩的性命,断送了一个家庭的幸福和希望。如果犯罪分子最多只坐3年牢,很显然,其受到的惩罚与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不相称,罪与刑极不对等。不仅徐玉玉的家人难以接受,恐怕社会公众也难以释怀。更重要的是,这样的惩罚无以震慑电信诈骗犯罪。
正如意见所明确的,对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的量刑,除了要看涉案金额,还要看犯罪情节,更要看犯罪后果。与一个花季女孩的性命相比,9900元几乎不值得一提,涉案金额显然不能成为量刑的唯一依据。虽然电信诈骗并不必然导致受害人死亡,但是在一些极端情形下,电信诈骗是受害人死亡的直接诱因。就此而言,“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理应成为量刑的参考因素。
事实表明,电信诈骗对于社会的危害,不只是侵犯公民的财产权,还会间接导致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极大损害。电信诈骗不只是“骗钱”,还可能“要命”。对于这种“要命”的犯罪行为,必须施以严刑重典。
另外,在徐玉玉事件中,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诈骗,才导致徐玉玉信以为真、上当受骗。而犯罪分子对一个家境贫寒的准大学生下手,更让这一事件有了浓重的悲剧色彩。因此,在意见中,“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以及“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均被列为从重处罚的情形;再加上 “在境外实施电信诈骗”“利用钓鱼网站、木马程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等。可以看出,10种从重处罚的情形,基本上囊括了目前电信诈骗的常用途径和手段,其目的显而易见:就是要整体提高电信诈骗的犯罪成本,以严刑峻法遏制其泛滥,以重拳重典清除这颗社会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