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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奇葩保险说“不”
作者:聂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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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聂国春
  继规范万能险等寿险产品后,保监会新年伊始将监管矛头直指热衷炒作概念和有噱头化倾向的财险产品。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保监会近日印发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8类产品被令退市
  “雾霾险”“摇号险”“世界杯遗憾险”“赏月险”……近年来,形形色色的奇葩保险轮番上市。这些保险虽噱头十足,却缺失了最为基本的保障功能。以近年广受关注的雾霾为例,险企推出的“雾霾险”规定,只要78-138元,指标监控值大于300,将直接赔付给消费者200元或300元污染补贴。在一年保障期间内,因疾病导致住院的,可以享受每天100元住院津贴,最多可赔付15天。不过,保监会人士就此表示,保险产品要满足两大原则,一是要有可保利益,二是要符合大数法则,而“雾霾险”两条都不符合。
  此前,监管部门对于噱头类保险多是下发“一对一”紧急通知进行叫停,但噱头类保险并未完全从市场中销声匿迹。一些财险公司产品开发中“重数量轻质量、重开发轻管理”,个别产品存在炒作概念和噱头化的倾向,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还有少数公司产品制度机制不健全,产品管理粗放,产品管控不到位。针对这些问题,保监会启动了《指引》制定工作,力争从源头上规范公司产品开发,提升保险产品供给质量。
  根据《指引》,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开发8类保险产品,具体包括: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合法利益;约定的保险事故不会造成被保险人实际损失的保险产品;承保的风险是确定的,如风险损失不会实际发生或风险损失确定的保险产品;承保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投机风险的保险产品;无实质内容意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没有实际保障内容,单纯以降价(费)、涨价(费)为目的的保险产品;“零保费”“未出险返还保费”或返还其他不当利益的保险产品;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保险原理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保险产品。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产品明令禁止,划清政策红线,有利于推动行业提升服务能力和创新水平。
产品命名不能误导
  除了禁止性规定,《指引》还明确了财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原则,即开发保险产品不得违反保险原理,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承保能力、风险单位划分、再保险支持等因素,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指引》同时要求,保险产品名称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词汇,不得曲解保险责任,不得误导消费者,“保险产品名称参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命名规则,原则上应当与主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保持一致,保险产品名称可以在保险公司名称后增加个性化称号,但字数不得超过10个字,且不得使用低俗、不雅、具有炒作性质的词汇”。
  根据《指引》,保险公司必须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制作为公司产品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按规定对产品进行评估、清理,及时注销不再销售的保险产品。
助力保险回归保障
  此外,《指引》还对从保险条款要求、保险费率要求、产品开发组织制度、产品开发流程等方面对财险产品的开发设计进行了规范。“《指引》有利于保险产品回归保障,完善企业产品开发制度。”某险企人士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这也符合项俊波主席一贯倡导的“保险姓保”的发展理念。
  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指引》的出台完善了产品开发监管制度,明确了政策红线,有利于引导公司强化产品管控和提高保险产品质量,有助于保险产品回归保障,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下一步,保监会将持续不断地加强和改进产品监管,加大产品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产品严格采取监管措施予以强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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