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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沙河口区市场监管局
解读特价品和处理品差异
作者:李芊默 张恒


  本报大连讯(李芊默 记者张恒)“我在沙河口区一商场购买了标称‘处理品’的皮鞋,刚穿第二天,皮鞋帮就开线。找商家退换,被以‘处理商品概不退换’为由拒绝了。”近日,大连市消费者王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说起此事时,仍很气愤。
  随着春节的临近,很多商家会以清仓、调整为名,打着“处理品”“特价品”的旗号,进行甩卖促销。选购此类商品时,一些商家往往会附带说一句,“打折特价与处理商品概不退换”。那么,特价商品与处理商品真的不能退换吗?1月6日,记者从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了解到,特价品和处理品的售后保障各不相同,消费者在选购时,要注意区分。
  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称,所谓“特价商品”,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经营目的,而在一定限度内降价促销的商品;“处理品”则是商家对即将过期的、积压的、有残次的,但尚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商品以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
  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特价商品不存在质量缺陷或瑕疵,应当与按正常价格销售的商品一样,出现质量问题,由商家承担三包责任;而商家在销售处理品时,必须做出明示,使消费者了解其缺陷,并告知处理品不享受三包服务,商家明示后,可不再对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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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要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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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特价品和处理品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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