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
本报讯(记者冯松龄)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就《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明确,利用互联网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具有实体店铺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具备实体店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处罚。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地进行审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名登记,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及联系方式,并与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方平台还应当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进行抽查和监测。未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进行抽查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第三方平台网上公示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店名和地址应当与实际店名和地址一致,公示的门面、大堂、厨房等图片应当与实体店一致;公示的菜品信息、主辅料等应当与实际菜品和所用主辅料一致;公示的图片应当与实际菜品基本一致。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第三方平台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的,提供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清洁,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使用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受侵害消费者可依法追偿。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订餐,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送餐人员和自办网站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最高可被罚款1万元。第三方平台未按要求建立并执行经营主体审查登记、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制度的,最高可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