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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不能仅靠技术标准约束
作者:岳纲举


    ■岳纲举
  《(全屋)定制家居产品通用技术条件》虽然实施一年有余,但定制家居领域的一些难题如材质、设计、售后安装等依然存在。对此有人提出质疑,认为该《标准》无法解决行业痼疾,所以对消费者意义不大。
  诚然,这项《标准》实施一年多来,定制家居特别是全屋定制家居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不仅消费者认可,企业也愿意倾力而为,但是任何一个快速发展的行业都必然要面临规范问题。应当指出的是,定制家居面临的某些问题不是一个技术标准就能解决的。
  首先,这是一个行业标准,而且只是一个推荐性标准。根据民政部《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两种,而目前我国实行强制性行业标准的领域仅有药品、食品和工程建设,其他行业均实行推荐性标准。这意味着,这项《标准》只是一个参照,如果消费者想依照其条款维权,那就必须在签订定制家居合同中援引该《标准》。
  其次,这是一个技术性标准,其主要针对产品性能指标提出一些客观、可操作的技术要求,例如家居产品的尺寸、五金件、要达到的技术要求、环保指标等。然而,定制家居行业面临的许多问题并非技术问题,而是诚信问题,比如销售员的欺诈行为、企业擅自更换产品材料、单方规定只修不退换等,这些都是该《标准》无法解决的。
  以定制家居行业广为诟病的“只修不退换”为例,目前《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退换货规定执行的是《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通常所指的家具三包规定)。该规定要求木家具在“产品自交货之日起9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在三包有效期内,同一严重质量问题,修理两次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等三种情形下予以退货,但是关于“严重质量问题”只限于断榫断料、部位变形、结构松动、木料生虫等几种情形,而现实情况中,尤其在板材家具中,很少出现上述几种“严重质量问题”,因此消费者若根据合同条款要求退换货,是很难得到满足的,而商家以“定制家居产品系量身定制、无法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换货的做法看上去也颇有“道理”,因此退换货就成为定制家居行业一个最难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全屋)定制家居产品通用技术条件》是针对定制家居产品提出的技术性标准,寄希望用它来解决商家诚信经营问题,无异于“关公战秦琼”。诚信问题,除了依靠商家的自律经营外,更需要法律法规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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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家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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