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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治建设保障民生
作者:田珍祥 尹训银


    ■本报记者 田珍祥 尹训银
  3月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据介绍,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来,常委会制定8部法律,修改27部法律,通过7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作出1个法律解释,决定将1件法律草案、3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近年来,我国立法工作继续呈现数量多、分量重、节奏快的特点,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今年两会,不少代表、委员聚焦法治建设,就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教育方面的立法以及相关领域的执法提出了建议。
《民法总则》草案亮点多
  全国人大代表吴青当选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4年多时间里,共提出了5件立法案,其中3件已经完成或正在立法中,其中就包括在今年全国人代会上审议的、作为民法典总编的《民法总则》草案。
  作为资深法律工作者,吴青深知民法典的重要性:“新中国成立后,全国人大先后3次启动了民法典的立法,但都由于种种原因中途搁浅了,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又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如果有机会参与、推动这部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法律的制定,代表老百姓发声,对我而言将是一件荣幸的事。”吴青说,今年她又带来不少关于法治建设的建议,如关于修改《水法》的建议,关于修改《物权法》的建议,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建议。同时,她还提出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应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方面做好表率的建议,从环境立法、环境政策等方面进行了建言。“《民法总则》草案亮点诸多,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调,见义勇为致损害可免责,民事赔偿优先成为原则,个人信息保护入《民法总则》等。”吴青说,此外,草案还针对民事权利保护中的一些薄弱环节做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新增对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构建这套监护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民法总则》草案中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民法典将正式承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法律权利,不容侵犯。《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样就更有利于建设诚信社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民法总则》草案还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规定增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不受原来从受到侵害之日起算的限制,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给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后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吴青说。
推进教育立法
  全国人大代表方青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称,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还相当不完善,教育立法过程中的相互推诿与扯皮现象严重,教育立法周期长,执法力度小,守法观念差,教育法律是软法律的现象没有从根本上得以扭转。为此,她建议加快教育立法速度,在大陆法系的基础上,引入判例法的一些做法,使教育执法能刚柔并济。“在当前形势下,要尽快出台和修订一批教育法律,使教育行政建立在法律的基石上。除修订《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外,还要加快制订《学校法》《农村地区教育促进法》《学前教育法》《终身学习法》《校园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消除教育立法的盲区和教育执法中的不作为。”方青说。
  方青建议,要尽快出台《农村地区教育促进法》。该法应由总则、农村教育、政府与农村教育、农村学校、农村教师、农村学生、农村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罚则等内容构成。目的在于促进农村,特别是乡村教育的法制化进程,鼓励并保障那些长期在农村从教的教师。同时,制订《学前教育法》,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甚至幼儿园危机事件频发,幼儿师资不合格等日益突出问题。“通过立法,使幼教事业发展和办学行为有法可依,依法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迫在眉睫。”方青说。
  按照方青的设想,还要制订《中小学校园安全法》。“校园欺凌、性侵、校园校舍安全、毒跑道、毒校服、校园食品安全等问题频发。这些问题反复出现,已经成为一种顽症。中小学校园安全应从社区、家庭、校园周边环境、校园内部、校园人员等角度依法进行管理,迫切需要校园安全法的出台。”方青说。
叫卖个人信息应入刑
  《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显示,因个人信息泄露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均133元,总体经济损失约为915亿元,严重危害到老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针对这一现象,《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广西区委会主委钱学明。
  钱学明表示,最新《刑法》修正案规定,针对个人信息的提供方、出售方、窃取方、非法获取方作出刑罚规定,但对于个人信息的购买方并没有作出相应的处罚。从现实情况看,由于互联网信息量大、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都太大,互联网个人信息泄露现象非但没有制止住,而且还有愈演愈烈之势。随着网络购物、支付平台的广泛普及、无数APP应用软件的普遍使用,公民的个人信息被广泛散布于互联网各个渠道。因此,单纯强调个人做好信息保护,有关平台和渠道做好信息保密是不够的。
  因此,保障我国互联网信息安全亟待认清形势,转变思路,通过“关口前移”,严厉打击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努力做到防范于未然。
  钱学明建议,对网上“叫买”“叫卖”公民个人信息应入刑、严打。要想保护好公民个人信息,就要打准源头,击其要害,切断买卖通道。当务之急是要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基础上,新设立“危害互联网信息安全罪”,重点打击互联网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行为。保护互联网信息安全的立法监管必须跟上,凡是有在互联网上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买卖行为的,不管是“叫买”还是“叫卖”,应一律认定为触犯《刑法》,一经发现都要严厉打击,并要追查到底、严惩不贷,形成“露头就打”“抓早抓小”的高压态势。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可判处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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