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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 公益诉讼
落实消法勇实践 维权利剑露锋芒
作者: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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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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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增多 范围扩大
  2016年,由消协组织提起的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呈现出数量增多、起诉范围扩大的趋势。
  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同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等多地消协组织进行调查后发现,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山东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尺寸超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甚至有已被工信部公告撤销的型号依然在违法生产、销售。
  为此,中消协于2016年7月1日将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诉至北京市四中院,提出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已被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撤销的所有型号产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所有型号产品等六项要求。7月25日,北京市四中院正式受理此案。这是新《消法》颁布以来,中消协首次提起的公益诉讼。
  韩某龙等3人在长春市宽城区光复路经营的调料行内,多次销售假冒食用盐9.45吨。2016年5月11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以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韩某龙等3人从6个月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长春市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履行诉前程序,于2016年6月向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就本案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吉林省消协认为,韩某龙等所销售的假冒食用盐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遂于8月30日将韩某龙等3人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16年11月1日,长春市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3名被告在判决生效10日内,在省级以上的新闻媒体公开道歉。这不仅是第一起消协组织获得检察院支持而起诉的消费维权公益诉讼,也是第一起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后,由法院判决胜诉的公益诉讼案例。
  江苏省消协调查发现,该省多地供水合同中普遍存在违约金过高等六方面不平等格式条款问题,并委托各市消协约谈企业整改。但省消协多次约谈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后,该公司仍对整改意见存在异议。
  2016年9月12日,江苏省消协就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格式合同(户表用户)规定违约金过高问题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9月1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这也是消协组织提起的第一起针对公用企业的消费维权公益诉讼。
  立案后,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主动与江苏省消协沟通积极整改,并书面承诺将降低对逾期未缴纳水费的消费者的违约金。江苏省消协认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已经达到,遂依法申请撤诉。2016年11月7日,南京市中院裁定准予撤诉。
分析
法律框架基本形成
  消费维权公益诉讼的最大意义,在于其保护范围的广泛性。从消协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实践来看,其共同的特征是涉及消费者数量众多、分布广泛,权益受到侵害群体也不特定,如果采用传统的一案一诉的方式维护消费者权益,社会成本极高,能得到救济的消费者数量也很少。而公益诉讼可以更有效地保护不特定群体的利益,如江苏省消协提起的公益诉讼,促使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修改不合理的供水合同,保护了南京市每一位与其签订供水合同的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维权公益诉讼有助于震慑不法经营行为,教育、警示各行业经营者,在社会共同关注下推动问题彻底解决。比如上海消保委诉三星和OPPO手机预装软件案,实际上在手机中预装软件且无法删除的手机品牌远不止三星和OPPO,上海消保委针对三星和OPPO提起公益诉讼后,不仅促使这两大品牌承诺预装软件可以卸载,其他手机品牌也主动采取类似措施,从而保护了其他手机品牌使用者的权益。
  消费维权公益诉讼还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诉讼成本。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安排专业人员收集证据,聘请专家律师进行论证,改变了在维权博弈中,消费者相对经营者的弱势地位。
  从维权实践来看,目前的消费维权公益诉讼还带有很强的实验性质。首先是诉讼事由的多样化,已经提起的公益诉讼,有涉及消费者人身安全问题的,有涉及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问题的,也有涉及合同公平问题的,各不相同;其次是发起缘由,既有消协组织依据《消法》第47条主动、独立发起,也有消协组织在检察机关依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支持下发起;再次则是诉求的多样性,既有要求停止侵害行为的,也有要求为已经发生的侵害行为承担责任的,还有要求判令被告为自身的违法行为公开道歉的。这些尝试都将为日后消协组织更有效地履行《消法》所赋予的职能、开展更多的公益诉讼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作为我国一项全新的诉讼制度,消费维权公益诉讼已经逐步建立起由《民事诉讼法》《消法》《最高法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司法解释所构成的法律框架。随着消协组织逐步扩大的尝试与实践,这个框架将逐渐被填充得更加饱满,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应有的作用。
建言
中消协秘书长 常宇:
加强相关培训指导
  公益诉讼作为新修订《消法》赋予中消协以及省级以上消协组织的新职能,是消协组织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利剑。从2014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实施以来,中消协以及多个省级消协组织已经先后提起了5起消费公益诉讼,其中部分已经取得了胜诉。
  下一阶段,中消协将继续加大对消协组织关于公益诉讼的培训、指导力度,同时也会通过投诉分析、消费者意见收集等方式,及时发现适合提起公益诉讼的线索;加强诉前的论证工作,邀请律师、法学专家参与,对准备提起的诉讼进行充分的论证;加强证据的采集,鼓励具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消协组织,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选择具有代表性、示范性的案件,提起更多的公益诉讼,争取每一桩公益诉讼不仅要维护相关消费者的权益,更要带动某个具体问题的解决,为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添砖加瓦。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消费者可以看到更多的消费公益诉讼被提起,消费者的整体利益将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媒体从业者 江先生:
希望公益诉讼越来越多
  作为一名消费者,我希望消协组织能提起更多的消费公益诉讼,要敢于碰大企业,碰垄断企业,对它们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还有就是希望有资格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组织也更多一些。现在只有中消协以及省级消协(记者注:实际上还有实施《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地区的检察院),如果能将起诉权进一步下放,让更多的消协组织或者其他有关单位都能提起公益诉讼,无疑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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