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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卖翻新车
卖翻新车是欺诈 赔了夫人又折兵
作者:冯松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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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冯松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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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卖翻新车法院认定欺诈
  2015年1月14日,广西柳州的消费者王女士与柳州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购销合同,约定以4.5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轿车,并委托该公司上牌。经销商向消费者交付车辆时,该车的里程表读数为33.7公里。
  令王女士惊讶的是,她在副驾储物箱中发现了经销商为该车购买的交强险保险单,保险单上的车主并不是她本人。王女士向经销商提出退车或换车,并赔偿4500元损失,遭到拒绝。随后,王女士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王女士诉称,她从公安车管部门查到,经销商曾于2014年6月25日到柳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为涉案车办理过临时号牌,车牌号码为桂B8301E,并在当天为该车办理了交强险。经销商销售的不是全新车辆,而是二手车。经销商在销售该车的过程中隐瞒重要事实,属于欺诈。王女士请求法院撤销双方所签合同,将汽车退给经销商,并由该公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退一赔三”。
  从办理临时号牌到王女士购买该车,其间有6个多月的时间,该车是否只行驶了33.7公里?王女士向柳北区法院申请调查该车办理临时号牌后的行驶轨迹,并有重要发现。
  柳北区法院从广西桂柳高速公路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柳州收费站调取的资料显示,2014年6月26日18时23分,车牌号码为桂B8301E的汽车从柳州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19时01分由来宾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单程为68公里。
  王女士据此提出,如果再算上返程,以及在柳州市和来宾市内的行驶路程,可以合理推断出,涉案车辆行驶里程至少在200公里左右,这足以说明经销商在交车前调整过里程表的读数,或在行驶时是断开里程表的。而经销商并没有将这些重要信息告诉她,已构成欺诈。根据《消法》规定,她要求“退一赔三”合法有据。
  经销商辩称,该公司出售的是“库存车”,不是二手车,不存在欺诈。
  2015年8月,柳北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车辆实际行驶里程远超出新车所允许的合理行驶里程,且经销商在长距离使用涉案车辆后,销售时没有告知王女士,该行为让王女士作出错误的购买意愿,此举已构成欺诈。柳北区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双方所签合同,王女士将涉案车退还给经销商,经销商退还王女士购车款4.55万元,赔偿车辆购置税等六项费用8643.31元,另赔偿购车款13.65万元。
  经销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柳州市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背景
《消法》1+3赔偿重罚欺诈者
  汽车构造非常复杂,不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普通消费者很难发现所购新车是否经过修复或者改装,特别是事故车喷漆修复后再出售,消费者很难发现其中的猫腻。即便消费者发现,如果没有确凿证据,汽车经销商也会归咎于消费者使用过程中造成的,而拒绝承担责任。或者,汽车经销商还会理直气壮地说:这辆车并没有质量问题。但这只能说明汽车经销商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不能改变欺诈这一事实。
  欺诈构成要件很简单,欺诈人有故意欺骗他人的行为,并达到违背诚信原则的程度,使消费者陷于错误判断,这个判断标准不以商品价值高低为转移。就汽车商品来说,隐瞒车辆状况真相,肯定会影响消费者购车的判断并直接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而假的终归就是假的,暴露只是早晚的事。
  根据《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加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如果按照《消法》第五十五条,则应“1+3”倍赔偿消费者损失。“退一赔三”是特别法作出的规定,是针对消费欺诈的法定赔偿,从惩罚性赔偿设定的目的和规范功能上看,不仅仅是对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惩罚,更是对经营者利用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地位,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达行为的惩罚。
  我国汽车保有量逐年上升,由此导致的纠纷开始增多。2016年不断出现4S店售卖翻新车的案例,而消费者依据《消法》提起诉讼,要求4S店加倍赔偿,且获得法院支持案例也开始增多。相关部门应该强化对汽车消费领域的信用监管力度,以信用惩戒来规范汽车销售行为,让消费者获得赔偿的同时,也让失去诚信的经营者付出惨重代价。对于严重违反《消法》和《民法通则》的欺诈行为,司法和行政机关应该将汽车经销商的违法行为列入企业信用记录,供消费者参考。
分析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哲缝:
认定欺诈就可获赔
  《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倍赔偿在适用当中不以质量合格与否作为判定使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只要商家欺诈消费者,不管销售的商品合格不合格,只要被认定为欺诈,就要三倍赔偿。
  商家没有任何理由要求消费者自行举证,但在实际维权过程中,消费者如果想打赢官司,还是需要自己准备充足的相关证据。一方面,建议消费者一旦发现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可能存在欺诈情形,一定要及时地收集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要更多地运用审判智慧,在综合各方面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做出公正判决。另外,监管部门一旦发现商家存在消费欺诈行为,要加大监管力度和打击力度。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建立一种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
中车唐山公司党委宣传部干事 何经纬:
公布案例普法大众
  目前,由于诸多客观原因的限制,消费者和商家在很多领域存在掌握信息量不对等的情况,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无良商家利用这种不对等,在销售过程中刻意隐瞒商品信息,构成欺诈,很多消费者不知情。我身边就有朋友买到过翻新车,但由于不懂《消法》,不知道找谁投诉,只能在4S店强势的要求下一再退让,别说“退一赔三”,退钱都很难。
  众多翻新车“退一赔三”的案例被披露出来,也让我们知道了若4S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没有如实告知车辆信息,而诱使我们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我们是可以要求退车并要求赔偿的。我觉得这些案例特别好,建议以后媒体多对此类欺诈消费者的案件进行报道,在普法的同时,也威慑不法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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