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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新增3类商品不适用退货规定
作者:田珍祥


  本报讯(记者田珍祥)3月15日,《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开始实施。《办法》在明确无理由退货范围、界定了商品完好标准、确定七日计算时间、加大网店及平台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将对规范网络购物市场和维护消费者权益起到较大作用。
  在明确无理由退货范围方面,除了《消法》规定的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4类商品外,《办法》第七条新增了3类商品,在购买时经消费者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在界定商品完好标准方面,《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在确定七日计算时间方面,《办法》明确规定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延误责任,并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除了《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一般义务外,《办法》还细化和强化了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无理由退货义务的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同时,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1月11日,《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公布。1月13日本报1版头条以《明确退货范围 确定起算时间》为题对《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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