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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网购消费维权有“三难”
作者:吴采平


    ■本报记者 吴采平
  记者从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发布的2016年度消费维权年度分析报告中了解到,2016年,湖北省各级消委组织共受理互联网类投诉1964件,同比增长20%。主要存在货不对板认定难、七天无理由退货难、虚假宣传索赔难等“三难”问题。
案例一:钟祥市工商局查处某公司网络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情简介】2016年1月15日,该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投诉,对当事人在天猫购物网站开设的“云中食品专营店”涉嫌违法经营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当事人在天猫网站开设 “云中食品专营店”,通过网络销售葛粉、蟠龙菜等食品。其销售的“憨娃野生葛根粉纯天然葛粉正品富含异黄酮代餐粉,特价包邮160克,促销价9.99”页面上,含有“当老人遇到葛根远离三高更长寿;男士在外常有应酬解酒护肝更放心;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丰胸养颜更漂亮;强壮体格提升智力茁壮成长更健康”等宣传内容。涉嫌在食品广告中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误导消费者。该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消费者500元,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赤壁市工商局查处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赤壁市工商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其网购的湖北某公司生产的食品外包装标注的质量标志与实际不符,遂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当事人通过天猫商城皮皮鸭旗舰店网售的六种食品均不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范围之列,其申请设立的天猫旗舰店商品介绍网页中,均使用了 “本公司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用语。因消费者投诉地、经营者所在地与网购平台不在同一辖区,经湖北省工商局指定管辖并协调外省市网监机构,该局执法人员先后多次赴广东、浙江、武汉等地收集相关证据,认定当事人在非获证范围的商品上使用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文字、符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订购家具货不对板速赔偿
  【案情简介】2016年1月,武汉市消费者欧阳先生在阿里巴巴平台购买了5.1万元非洲酸枝家具四件套。10天后到货,消费者打开包装检查时,发现四件套中有三件套规格款式都与样品不符合,消费者质疑该家具网店存在以次充好、恶意欺骗的销售行为。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查,消费者网购的2.4米规格的电视柜,实际只有2米;网购双层雕花餐桌,实际是单层平面餐桌;网购的沙发是国宝熊猫款但收货为孔雀款。湖北省消委针对网店货不对板问题,通过“电商消费投诉绿色直通平台”督转至阿里巴巴。经协调,网店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了换货服务,并补偿其5000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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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6 版: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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