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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乘网约的车身亡 平台拒先行赔付
作者:苏冰杰 耿记安


    ■苏冰杰 本报记者 耿记安
  随着网约车的发展,很多出租车司机通过网约车平台注册成为网约车车主,加入到了网约车的行列。对于网约车中的出租车,网络平台并不抽成,一旦发生事故,能否按照网约车“先行赔付”标准赔付,成了新的问题。目前,这样的问题就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智女士家人身上。
事件
乘网约车身亡
  3月18日早晨5时,郑州陇海快速路上,一辆出租车行驶至中州大道时,与一辆拉沙货车发生碰撞。据现场目睹者及亲属方面消息称,事故发生原因或为出租车追尾到货车后尾车箱,造成乘客田俊死亡,交警部门还未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田俊的妻子智女士向记者反映,自己的丈夫是乘坐通过网络平台约的出租车,从郑州站去往卢浮公馆遭遇不幸的。当天早上5点多,丈夫还未到达目的地就已经身亡。当天晚上9点左右查看网约车平台信息,显示的还是未完成订单。第二天中午11点18分左右,智女士再打开网约车平台,显示订单已经完成,还给出了4星好评,订单也被从后台关闭。
  事发后,智女士想到网约车平台有“乘车人遭遇事故网约车平台可以先行垫付赔偿”的承诺。3月21日,智女士和亲属与网约车平台从北京派来的高管进行了关于“先行垫付”赔偿的谈判。对方告诉她,网约出租车不是网约车,不适合“先行垫付”赔偿条款。3月22日,网约车平台回复给智女士的信息显示:“家属目前的诉求缺乏合法性、也不具有合理性,建议在警方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后,我们再根据责任划分、分担比例来沟通补偿问题。”
  智女士向记者表示:“网约车公司曾在自己的微信平台上大肆宣传,行程中采取金钟罩+铁布衫的出行安全保障,承诺会在事故中做出赔偿,现在这种说法明显是在逃避责任,涉嫌欺骗消费者。”
  据了解,该网约车平台宣称,对于符合平台保障范围的事故,凡是由该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含第三者),无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只要符合垫付范围,平台在事故责任认定之前,为伤亡者先行垫付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必要的、合理的医药费、诊疗费、急救费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其他费用。但关于“平台保障范围”,并没有做出明确说明。
  截至4月4日,受害者家属只收到来自货车司机和出租车车主各两万元的丧葬费。该网约车平台承诺的“先行垫付”赔偿没有兑现。
回复
不适用“先行垫付”
  面对受害者家属提出的赔偿诉求,网约车平台没有答应。公司总部负责人王先生称,在本次交通意外事故中,受害乘客乘坐的是郑州市通美出租车公司所属的巡游出租车,无论通过互联网还是电信方式叫车,均属于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巡游出租车范畴,因此对此事故网约车平台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承诺的“先行垫付”,只涉及快车、顺风车等业务,不包括出租车。其他业务之所以能进行赔付是因为平台有抽成,而出租车业务平台没有抽成,乘客支付的费用直接打给了车主,接入平台的所有出租车辆和驾驶员均由出租车公司直接进行管理,出租车公司有法律义务为乘客提供安全保障。
  关于智女士订单自动关闭和4星评价的疑问,王先生解释称:“按照平台的评价规则,只要不是乘客主动取消的订单,在出发时间1天之内乘客不予评价,则平台默认给予司机4星评价。目前,该出租车司机账号已被平台封禁。等责任认定书下来,公司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绝不推脱。”
  4月3日,出租车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出事故的出租车与公司属于挂靠关系,该车的行车证、经营权证属于个人,并不属于公司,每天跑了多少单、挣了多少钱都归个人所有。如果公车出了事故我们肯定要负责任,但是这辆车属于个人,并且受害者是通过网络平台约的车,并不属于巡游车。”
观点
平台应担责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李汉生表示,今年1月22日,郑州市政府印发的《郑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暂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网约车平台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既然乘客能在平台上预约到出租车,那么该平台就应该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宣传中并没有明确把出租车排除在外,就应该视网约出租车和普通的网约车一样,现在,网约车平台以“网约车出租车不是网约车”为由拒绝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违反了《郑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细则(暂行)》,也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
  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曹明睿表示,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网约车的相关规定,乘客通过网约车平台约到的出租车,乘客和网约车平台形成一种承运合同关系,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乘客可以要求网约车平台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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