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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降座不能仅退差价了事
作者:史洪举


    谁先提出变更合同或者谁先违约,就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将风险均转嫁给守约方。
■史洪举
  一等座的车票,却不得不面临着调换至二等座的“安排”,日前,围棋国手连笑发布消息称,自己从北京南至杭州东的旅途中,遭遇高铁列车“降座”,而当其向列车乘务员咨询时,却被告知“没有别的解决办法”。记者获悉,高铁“降座”主要因列车“临时更换车底”,具有偶然性,乘客在遭遇降座后,可获得相应的差价补偿,目前尚无法对这部分乘客进行赔偿。对此,有律师指出,强制降座涉嫌违约,但因难以举证,乘客很难获得额外赔偿。(据5月4日《新京报》报道)
  旅客购买车票就与铁路部门达成合同关系,应享受到约定的服务内容。现在由于非旅客方面的原因,优质服务享受不到了,消费者要么退票改签,要么接受差价补偿再选择其他等级座位。这样的交易,等于完全是强势的商家说了算,消费者选择哪种解决方法都会感到憋屈和无奈,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虽然“临时更换车底”导致车厢型号变更,一等座的座位数大大减少具有一定偶然性,但这并非商家推责的理由。根据《合同法》,只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方可减轻或免除违约方责任。“临时更换车底”并非由于不可抗力,而是铁路方面自身原因,对此,消费者无法预见,也没有任何过错,有权要求获得额外补偿。如果把强制降座作为商业风险的话,这一后果也该由从事经营活动的铁路部门承担,而非让消费者承担。
  其实,比较一下类似行业的相关做法,就更能说明问题。一般来说,航空公司超售机票导致旅客不能按时出行的话,除无偿安排食宿外,还应给出补偿。要是乘客购买机票后再退票的话,要承担相应的退票费。如果是火车票,一般需承担票面金额20%的退票费,而且一旦开车后,不能出行的旅客就不能退票,需要承担全部损失。这都显示出一个道理,即谁先提出变更合同或者谁先违约,就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将风险均转嫁给守约方。那么,执行强制降座的铁路部门有什么理由如此霸道,丝毫不拿乘客的权益当回事呢?
  当然,根据我国法律,间接损失不在赔偿范围,因被“降座”导致的服务体验降低就属于间接损失,这是被“降座”乘客难以索赔的关键所在。对此,有关部门可以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出台相应规定,要求按票价差额的2倍或3倍补偿旅客。这样才能凸显出市场经济的诚信和公平原则,让消费者真正地感受到平等和尊严,而非被商家毫无成本地随意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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