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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聂国春
对金融消费者来说,最为关注的是互联网金融存在哪些风险?安全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又该如何建设?怎样提前判断风险隐患?近日,多位金融法专家及资深从业者参与有关论坛,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
存在四大风险
近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从市场层面看,利益驱动下金融交易的创新冲动,使得理财产品多以P2P、股权众筹、伞形信托、各种未经批准的金融产品交易系统、互助金融等互联网金融形式出现。从监管角度看,金融市场应是有序发展:一方面系统风险要可控,要求偿付能力监管跟上;另一方面金融交易行为应是公平的,要求有效保护客户特别是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但是,金融+互联网后的金融市场在这两个方面都面临严重挑战。”西南政法大学金融法教授曹兴权说。
曹兴权认为,偿付能力监管的规避、投资者欺诈、资本脱离实体金融空转以及对机构监管模式的冲击,是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四大风险和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程华告诉记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这一领域的风险有明确的归类和分析,主要包括三方面:第一,在P2P网络借贷行业和股权众筹领域,存在设立资金池、自融自保、承诺保本付息、期限错配和期限拆分等背离信息中介定位的行为,以及虚假宣传、虚构标的的平台欺诈行为。此外,还有平台未经批准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第二,在第三方支付领域存在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的问题,用户的资金安全受到威胁;第三,在资产管理领域,存在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致使产品链条过长、信息混杂和失真的问题。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违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同一集团内部的成员间存在关联交易,有风险交叉传染的隐患。
亟待“穿透式”监管
曹兴权认为,上述风险给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对于机构监管模式的冲击问题,可以通过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强化功能监管等措施来应对。对于投资者欺诈问题,可以通过市场行为监管、格式条款监管等措施来应对。但是,偿付能力监管的规避带来的金融系统的风险、资本脱离实体金融空转带来的金融安全风险,有必要采取抑制过度创新、采取‘穿透式’监管等措施。”曹兴权说。
例如,对所有金融产品采取“穿透式”监管措施,按照实质审查的原则判断产品内容、产品结构,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严格控制监管银行表外业务、严格控制金融机构的对外投资活动、严厉打击销售欺诈、禁止向投资者承诺理财产品投资收益、严格控制金融机构开发高理财产品的行为。
程华则认为,任何一种金融创新都存在一个创新、扩张、风险暴露、监管规制、有序的过程。对于互联网金融安全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互联网环境下网络效应和“羊群效应”的强度更大、速度更快,因此日常追踪、预警是必要的;二是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的发展有自己的特色,安全防范和监管都需要根据国情来进行,没有经验可以借鉴,这是一个边创新、边建立行业秩序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安全风险须防范
国家要防范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对于金融消费者来说,如何才能更好地识别哪些金融平台是有风险隐患的,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嘻牛基金CEO左惟扬认为,首先要看平台的背景,可以关注平台的相关资质、股东背景和注册资本等。其次,看平台团队实力,有没有不良记录。再次,看平台有无正规银行做资金存管。最后,看平台是否有完善的风控体系,是否存在投资失败、资金断裂的潜在危险?
“资金存管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合规的硬性要求,信息安全与用户隐私也很关键。”左惟扬说,目前仅有10%左右的平台完成了资金存管,嘻牛基金则比资金存管更严苛,实行的是资金监管;在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方面,也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为用户打造安全放心的理财环境。
资深投资者车静表示,在选择平台投资时有四点值得关注,即平台的实力和信誉、资金管理模式、是否保障本金安全、实际收益率是否达到预期。
左惟扬提醒说:“互联网金融安全不等于刚性兑付,不代表投资没有风险。投资有风险是一个客观规律,作为从业者,我们只能从各个环节上加强监督,确保投资信息的真实有效。”
程华表示,除了加强各方监管,金融消费者自己一定要加强学习,提高金融素养。作为平台,则要对投资者进行适当的教育,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最好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