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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直播隐私权保护(下)
摄像头下的隐私权如何保护
作者:武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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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武晓莉
  在中国政法大学,几乎所有的教室都有摄像头。据记者了解,中国政法大学安装摄像头的初衷,一是校领导关注老师上课质量;二是查看学生出勤率;三是防止教室发生暴力事件。但事实上,刚开设了不长时间就关了,因为老师们认为隐私权被侵犯了。校领导认为,安装摄像头可能会侵犯知识产权,因为老师讲课有知识产权,不能随便播出去。总之,后来这些摄像头平时都是关闭的,只有考试的时候才开,用于监考举证。
  如今,摄像头已经遍布日常生活的各个角落,而且,网速的提高、摄像头以及智能终端的普及,极大地刺激了直播行业的发展。法律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究竟具有何种意义?法律规制的范畴是什么?直播隐私权保护到底应该着重于行业自律还是依靠法律规范?隐私权的界定到底取宽泛原则还是严格界定?这些既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又直接关系到分享经济、互联网直播行业的未来发展。
摄像头引发隐私权保护
  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迅家里,有一个90岁的老母亲,一个人生活,他安装了一个直播摄像头,就对着客厅。徐老师家有兄妹三人,通过手机上的“水滴直播”APP,他们就可以实时看到母亲的生活状况。只有他们自己有视频直播观看权限,老母亲的视频虽然通过网络上传、直播,但并未公开。
  家里请了保姆,上班时通过摄像头了解情况;吃饭不放心,通过摄像头展示“明厨亮灶”;孩子上幼儿园,通过摄像头看看孩子怎么样……
  大街、楼梯间、办公室、法庭、游泳馆、公交车乃至寝室、卧室、换衣间……除了个人家庭需求外,我们几乎生活在各种摄像头的包围中。而你并不知道这些摄像头哪些是在网上直播的,哪些只是监控用的。“直播技术、互联网分享经济确实带给大家好处,但我们的生活更自主自由了吗?”徐迅说,“隐私权的问题在人格权领域其实不算复杂,但互联网使得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有了新的复杂性。”
互联网让隐私权变复杂
  “我觉得互联网直播中的隐私权并没有什么特殊性,并不存在所谓法定隐私权之外的互联网隐私权这个概念。”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博士生导师姚辉认为,隐私权在法律上的界定非常简单而且主观,即只要我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你未经我同意披露了,那就是侵犯了我的隐私权。
  关于互联网直播是否侵犯隐私权,姚辉认为,首先要看直播者是否征得了被播者的同意。另一个问题是,涉及公共空间、公共利益的直播,是否必然包含隐私权的让渡。比如同性恋取向是一个隐私,但你作为一个同性恋者去参加了一个同性恋团体的游行,活动当中被拍到播出了。姚辉认为,这就是隐私权让渡的一个案例,你既然敢去,就已经放弃了你的隐私权。因此,对于直播是否构成隐私侵权,要综合判断。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内容被直播,设置摄像头的人承担什么责任?直播平台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直播自己的时候别人出现在视频中是否算侵权?直播者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些复杂的情况,需要区别对待。
  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法研究所副所长、分享经济研究专家王军认为,直播实际上是通过互联网扩大了人们的视野、扩大了知情权的范围。直播行为可以简单分为三种:一种是把自己的行为直播出去;一种是对别的被监护人进行直播;还有一种涉及到第三人,包括未经知情同意的、闯入的第三人,以及同一个空间有人同意有人不同意的情况,都需要分别处理。
法律并不是什么都要管
  专家认为,在互联网直播隐私权保护这件事上,法律并不是什么都要管的。
  徐迅认为,直播隐私权最重要的核心是尊重人的问题,所以必须要有一个“经过本人同意”的法定公开条件。本人如果不同意的话,特别是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他人公开了,就悬了。是否侵犯隐私权的另一个判定标准是看内容,直播他人私人活动、私人空间的内容,未经本人同意,侵权风险就比较高。现行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散见在不同法律法规中,没有一个法律将其一一列举出来。“隐私为什么那么吸引人注意?因为隐私除了个人尊严的考量以外,可能还有很大程度上是涉及到传播内容的格调和品位。”徐迅说,“一到涉嫌侵犯隐私的时候,大家就觉得看着那么不舒服,那么难看,让人觉得人与人之间这么不受尊重,格调低下,特别是涉及到性、色情等内容的时候。”
  徐迅认为,涉及到传播内容的时候,法律能起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能管的事情是不多的,或者是很少的。”他说,“恰恰是因为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的重要价值,所以法律不能管得太多。这个时候,行业自律的价值就提升了。”
  专家认为,要想法律少介入,自律机制就要有效,就要够用,要积极推进自律机制的建设,设定自律标准。
要给分享经济留出空间
  “网络隐私跟言论自由的表达、知情权、产业经济都有关。”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法官说,“个人的隐私应该控制在什么范畴?从一个法官的角度来说,可能要涉及多方利益考量的问题。”
  陈法官认为,绝对隐私或者敏感信息等隐私是绝对要经过同意的,但这之外的信息是不是要一对一同意或经全部认可,可能要给公共空间、公共活动或产业经济的利益留出一定的余地。他认为,需要平衡分享行为和隐私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常规的方法就是,判断构不构成抗辩,都是从过错或因果关系的角度来判断承不承担侵权责任。分享和隐私权的问题,最难的就是被告主张的抗辩理由,往往是打着言论自由、共享经济的旗号,保护的却是私人利益。
  对此,王军认为,要发展共享经济模式就会逐利,会涉及到更多人的公共利益的问题。因此对于共享经济中的互联网隐私权保护,在平衡上应该偏向于公共利益。至于直播平台的责任,则应适用“避风港原则”,如果判定用户侵权,平台就应履行删除责任。
  “对于看不清的问题,不要急于下结论,你越急于下结论,出错的概率就越大。”国家信息中心分享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张新红认为,网络直播是分享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应该提倡包容创新、底线思维、协同治理。
  张新红说,所谓对创新的包容,就是看不清楚的地方放一放,没什么大不了的。实在出了问题,造成明显的重大损失和利益侵害,相信现有的法律基本上就能解决。盲目出台的的东西很可能就是一个限制发展、不利于未来发展的东西,很可能使我们丧失很多发展的机会。“我不主张尽快出台什么法律,或尽量不要尽快出台法律。”他说,“因为在问题没有充分暴露和认知之前出台的法律,肯定还是沿用原来的思路。与其这样,还不如放一放。“哪怕先是出一个一般性的规定、指导意见先引导一下,看一看再说,最后看准了再开真正的药方可能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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