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春讯(李富军 记者李洪涛)吉林省辉南县罗女士的儿子乐乐今年12岁,是小学六年级的学生,不久前偷偷从家里拿钱去一家手机店买了一部价格为1500元的手机。罗女士发现后,找到商家要求退掉手机遭拒。商家称手机没有质量问题不能退货。经辉南县消费者协会调解,商家同意在收取300元折旧费的条件下退货。
据了解,辉南县消协受理罗女士的投诉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商家称,现在的孩子零花钱多,买1000多元手机并不少见,商家对此不应承担责任。消协认为,家长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孩子的消费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商家也要秉承合法合理诚信经营理念,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监护人追认后,该合同方有效。”上述投诉中,12岁的孩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需得到其监护人的追认才有法律效力。
经消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商家同意收回手机,同时扣除手机折旧费300元折后,退还购机余款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