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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上路必须符合标准
电单车之所以被视为马路上的不安全因素,关键在于很多电单车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指标进行生产,而且有的指标与国家标准相比实在是相差得离谱。
今年3月,共享电单车“电斑马”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到东五环之间投放了第一批产品,以高时速、无押金和微信、支付宝快捷支付等特性,吸引了不少人使用,同时也引起了相关部门的注意。在上线后的第三天,公安部门就找到了“电斑马”公司,告知对方不能任性上路,不能跑得太快。
我国1999年10月1日就发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例》第5部分,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有非常明确的要求:“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且需要具备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也就是说,想要上路的电动自行车,必须将时速限定在20公里以内,并且必须配备脚踏板。另外还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不大于40公斤;具备脚踏功能;功率小于240W。”在北京被叫停的“电斑马”,其产品设计最高时速达到了 35公里,被叫停也在情理之中。
作为运营车辆,共享电单车必须上牌后才能上路。此前在北京、深圳等地被叫停的共享电单车都没有向交管部门提交上牌申请,导致车辆本身就不具备上牌条件,被叫停也就在所难免了。
现状:多地出台限制措施
与共享单车受到国家鼓励不同,共享电单车自面世以来便处境尴尬,很多城市都对它表示出了不欢迎的态度,并出台各种限制措施,甚至是直接叫停。
今年1月,在深圳上线的7号电单车,因违反了相关规定,仅上路一天就被深圳市交管部门叫停。
2月中旬,50辆名为“小蜜公共电动单车”的共享电单车出现在北京市海淀区的街头。但仅仅两天后,“小蜜”公司负责人就被海淀区交通支队约谈,要求其必须在 2月17日前将已经投放的产品全部收回,否则将被交管部门清移。
3月,小鹿电单车在未获得天津市公安局批准的情况下摆放到了天津街头。天津市公安局内部研讨认为,共享电单车不能像共享单车那样一拥而上,否则隐患巨大。3月28日,上线12天的小鹿电单车停止了用车服务,退出天津市场。
4月21日,《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 (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考虑到安全隐患大,北京暂不发展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因为电动自行车车身重、速度快,且需要一定的骑行经验,发生交通事故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往往受到更大伤害;充电过程和露天停放对电池的安全也有很大的影响。”
4月26日,杭州市发布《杭州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杭州目前暂时禁止发展互联网电动自行车,后续视发展情况,再决定是否适用该指导意见。”
4月27日,《上海市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指导意见(试行)》向社会征求意见,明确提出“结合上海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安全状况,上海市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5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委员会、城市管理局等6个部门对在郑州开展共享电单车业务的相关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立即停止运营行为。
为何大城市都对发展共享电单车心存疑虑?记者了解到,关键还是安全问题。
郑州市公安局在叫停共享电单车时,告知运营企业共享电单车存在五类隐患:一是车辆超标问题,二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三是火灾安全隐患突出,四是车辆运行安全风险,五是车辆押金使用存在金融安全风险。
据郑州警方介绍,北京蜜蜂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投放的车辆,从外观看具备脚踏功能,经现场对投放车辆称重,共享电单车总重为47.66公斤,超出国标规定上限7.66公斤;而郑州九猫科技网络有限公司投放的车辆外观为电动摩托车样式,不具备脚踏功能,违反国标规定。
上海市交通委的试行意见中提出,由于共享电单车的产权不属于个人,存在骑行对象不确定、不固定,车速较快,且骑行者对车辆技术性能熟悉程度不一,尤其是每一次使用后,缺少安全性能检查和操作交接,一旦驾驶操作不当,就会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