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长春地铁票价听证会未邀请当地消费者组织一事,部分法律专家表示
谢正军/图
■本报记者 任震宇
●新闻背景
5月19日,《中国消费者报》刊发报道《地铁票价听证会 消协怎能靠边站》,反映了长春市发改委计划召开地铁价格听证会,但未邀请当地消费者组织参加一事。当地发改委官员对此解释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应听取消协等组织的意见;公告中已经有了10名消费者代表,就不用消协参加了;地铁票价不存在强制性,市民出行有多种选择,没有强制必须乘坐地铁,还可以选择坐公交车和出租车。而当地消费者认为,消费者组织参加听证会能够真正反映消费者的心声,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地消费者组织也表示,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地铁票价听证会,应当听取消费者组织的意见。
报道刊发后的当天下午,长春市发改委对此事作出回应,主动向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发出 《征求意见函》,希望消协能通过 《征求意见函》的形式表达对地铁价格调整的意见。
日前,多位法学专家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组织参与价格听证,能更好地提出、反映消费者的意见,使政府决策更加民主、科学。
依法履行社会监督职能
●中消协专家团成员、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邱宝昌
《消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这说明消费者组织是法定的对商品和服务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的社会组织。
《消法》第三十七条还规定,消费者组织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的职能。《价格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这意味着,消费者组织不仅可以对企业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还可以对政府的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这是消费者组织履行法律赋予的社会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消费者,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保证听证会的民主性和公开性,也说明通过消费者组织选取代表是有必要的。根据该《办法》,消费者可以自愿报名作为听证会代表,消费者组织实际上也应该可以自愿报名。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者,消费者组织更具代表性、权威性,参加听证会也更具合理性。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地铁是广大消费者普遍出行所用的公共交通工具,涉及到众多消费者利益的公共事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它进行定价,听取消费者以及能代表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的意见。
无论从必要性、可行性还是政府决策科学性来说,消费者组织都应该参加价格听证会。召开价格听证会的目的是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听取社会各方面的反映,进行民主公开决策,建议价格主管部门能广开渠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的意见,切实合理的制定价格,让价格听证制度不至于成为“走过场”的过程。
集中反映消费者诉求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刘俊海
价格听证会邀请消费者代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组织。价格听证会的目的是就价格的调整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包括消费者的意见。消费者组织作为消费者权益的代表,能集中反映消费者的诉求,因此消费者组织参加听证会,是相当有利的。
当然,消费者的诉求和意见很广泛,因此《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消费者代表既可以由消费者组织推荐,也可以由其他群众组织推荐,还可以自愿报名,这都是为了保证听证会所听取意见的广泛性。这本质上是一个如何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协同共治的问题。
事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价格决策,一定要开门决策才有公信力,避免价格决策后引发消费者反弹,所以价格听证不能走过场。建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开展价格听证时,要多渠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消费者组织所反映的意见,确保在价格决策过程中,对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的诉求有所反映。
提供更专业的意见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 张严方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九条规定了听证会参加人员的构成,包括“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实有权利决定哪些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是否有必要参加听证会,消费者组织作为代表消费者利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属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社会组织”之列。相比单独的消费者,由于消费者组织能够邀请专业人士对价格听证事项进行专业的论证、探讨,因此能提出更加科学、严谨、专业且有法律依据的意见,在价格听证过程中,能发挥独特的作用。因此,价格管理部门应该邀请消费者组织参与价格听证会,为价格决策建言献策。
此外,《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二十九条规定:“定价机关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就听证事项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既然要听取各方面意见,那自然应该包括代表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消费者组织的意见。政府部门召开价格听证会,邀请消费者组织参与,会让价格听证程序更加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