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讯(刘舒婷 记者刘浩)消费者购买二手车,交车后发现车的里程数遭人为修改。消费者认为二手车公司隐瞒里程数存在欺诈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车并获得赔偿。日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二手车公司欺诈行为成立,撤销购车合同,返还购车款并增加3倍赔偿。
费小姐在某二手车公司购买了一辆里程数不足3万公里的丰田二手车。然而,两个月后,费小姐送车去保养时,被工作人员告知车的里程数被人为调整过,实际的里程数已经超过7万公里。费小姐认为,二手车公司隐瞒里程数,构成了欺诈行为,二手车公司应该退车并给予合理赔偿。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日前,费小姐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撤销《购车协议》并退还购车款,同时要求二手车公司按照所买车辆购买价款增加3倍赔偿。
审理中,二手车公司辩称其销售车辆过程中不存在欺诈。公司对于路码表中的公里数是否与实际相符不负有担保责任,而且费小姐自己也确认车辆无误后公司才交车。此外,实际卖给费小姐的二手车也是从他人处购进,公司并不清楚里程数是不是原来的车主修改的。车辆也可以使用,所以二手车公司不应退车,更不需要承担增加3倍赔偿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车辆行驶里程数应当是反映车辆真实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并进而决定交易价格及购车方购车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二手车公司辩称行驶里程不影响二手车价格,显然与其在《购车协议》上明确注明行驶里程的做法,以及与其陈述的二手车市场普遍存在篡改行驶里程的现象不符,所以二手车公司这一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同时,二手车公司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因其未能真实披露该车辆的行驶里程,致使费小姐在错误信息的误导下作出了购车决策。二手车公司既未诚信履约,又未能对自身的免责事由予以举证证明,故二手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赔偿。法院支持费小姐要求撤销《购车协议》并退还购车款,获得合理赔偿。
据此,松江区法院判决撤销购车合同,费小姐返还车辆,二手车公司返还购车款7.8万余元,并增加3倍赔偿23万余元。
●法官释案
二手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松江区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对于欺诈的认定,一般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作为判断标准,即在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在汽车消费中,要认定销售者存在欺诈须满足两个构成要件:一是销售者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形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二是消费者因销售者的行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只有上述两个要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才能认定销售者存在欺诈,并进而适用增加3倍赔偿的规定。
本案中,销售者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对于该车的重要指标,明显应当知晓,并且该销售者在庭审中称篡改里程数是二手车销售中的普遍行为,更可以体现其应对该事实知情。而里程数是反映车辆真实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也会对消费者是否购买车辆产生重要影响。在此情况下,该二手车公司仍未对消费者告知车辆的真实里程数,而费小姐也认为其系基于此才作出购买该车辆的意思表示。因此,某二手车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应对消费者作出赔偿。 (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