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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刷、欠款纠纷频发 法院支招防范
作者:聂国春


    ■本报记者 聂国春
  央行最新发布的报告显示,一季度全国共发生银行卡交易4307.43亿笔,金额196.0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4.79%和1.95%。
  在各类银行卡交易愈发频繁的社会背景下,涉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支付盗刷等纠纷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多。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召开涉银行卡案件审理情况及风险防范新闻通报会,主要针对盗刷类和欠款类银行卡纠纷案件审理情况作简要通报,并向社会公众提出一些风险防范的建议。
伪卡交易银行担责
  2014年4月,原告吕某在被告某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14年12月6日傍晚,吕某收到发卡行一小时内发送的两条短信提醒,告知其在云南和武汉分别消费了 45000元和85000元。吕某收到短信后立即前往北京某ATM机进行取现操作,随后将发卡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被盗刷的存款及相应利息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此案系他人使用伪造银行卡进行。据此,该案判决某银行对吕某被盗刷的1.3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有卡盗刷外,大兴法院还发布了一起无卡盗刷的典型案例,并介绍审理案件的裁判依据、证据判断和责任认定等问题。大兴法院副庭长成桂钦指出,存在“民刑交叉”的情形、认定事实困难、调解难度较大是此类案件的主要特点。
  成桂钦表示,在能够认定伪卡盗刷的案件中,银行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中也包括保障网上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的安全性。但如果持卡人选择网络支付功能,就需要承担更多的信息保管及谨慎操作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盗刷遭受资金损失的风险。
欠款纠纷存认知误区
  欠款类银行卡纠纷一般为信用卡持卡人在逾期还款的情况下,发卡行起诉要求持卡人偿还本金、利息、罚息等款项。
  大兴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持卡人申领信用卡时对发卡行的费用计收制度或规定存在认识误区是导致此类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可归纳为四点:一是误认为发卡行废除了全额罚息条款;二是误认为只要在免息期内清偿了当期最低还款额,即享受免息还款待遇;三是误认为信用卡被盗刷、盗用后发生的款项是第三人造成的,银行应承担还款责任;四是误认为信用卡逾期欠款清偿完毕后,发卡行应立即删除不良信用记录。
  法官建议,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仔细阅读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计费标准,特别是关于利息、罚息、滞纳金、手续费的相关规定,正确评估欠款逾期后需要支付的各项费用。持卡人应理性消费,避免出现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恶意透支不仅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影响个人信用记录,甚至存在违法风险。同时,法官提示发卡行应对手续费、滞纳金、罚息等收费项目公开明示,加大对涉及持卡人权益条款的解释力度,引导持卡人理性消费。
“三个尽快”保全自己
  围绕银行卡纠纷尤其是盗刷的责任认定及举证问题,成桂钦提醒持卡人,申领银行卡时要设置复杂密码并妥善保管,刷卡交易时要留心卡槽口有没有被改装过。可以设置短信通知服务,以便随时掌握银行卡账户金额动态。对于信用卡,要使用密码加签字的方式进行消费。
  发现账户异常变动后,要做到三个“尽快”——尽快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ATM机或银行营业场所持卡操作,证明人卡未分离;尽快致电发卡行客服电话,核实情况并办理挂失;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取得报案回执或受案通知书等文件。这些都有利于法院从时间和空间上判断真卡是否出现在提现或消费现场。
  法官同时还提醒,发卡行、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单机构也要及时进行系统升级或技术改善。如在ATM柜员机上加装密码防护罩、加强巡逻和提高风险提示等,保障交易场所、设备、系统的全方位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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