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一家土菜馆,因为门头上标注“正宗盱眙龙虾”,被“盱眙龙虾”证明商标持有人江苏盱眙龙虾协会起诉至法院。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销售的龙虾产地为盱眙,属于正当使用地名,不构成对盱眙龙虾协会持有“盱眙龙虾”证明商标的侵权。抛开大部分“傍名牌”的不诚信商家不谈,像这样的地理标志产品,是不是除去商标持有人及其特许人,其他人等一律不得使用呢?地理标志商标使用边界又在何处?